一年定存计息天数是360还是365?

核心提示: 一年有365天,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却只有360天。日前,市民李先生发现了这一奇怪的事,并向市金融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银行补偿其5天的利息损失。那么,定期存款的利息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记者进行了走访。

本报记者 嘉瑛 通讯员 陆卫东

一年有365天,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却只有360天。日前,市民李先生发现了这一奇怪的事,并向市金融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银行补偿其5天的利息损失。那么,定期存款的利息到底是如何计算的呢?记者进行了走访。

原来,2017年2月下旬某日,市民李某在我市某商业银行柜台办理了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今年2月到期。然而,李某在到期日去该银行网点办理存单兑付时发现,他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日期总共少了五天,因为有好几个月未按实际天数“31日”计息,故认为该银行的行为涉及违规。在与该行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无果后,李某向市人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进行了投诉,要求该行按实际天数365天计算定存的利息,并立即补充支付未予计息的5天利息。

对于这一案例,市人行金融服务二部主任陆卫东分析说,对于利率计息方式的问题,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向各金融机构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计息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因此,商业银行按照年利率进行计息而不是实际天数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不过,对于市民李某的申诉,市人行认为可以酌情考虑。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并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在双方对计息天数没有事先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为此,该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神,结合行业惯例,可对消费者李某的申诉请求予以综合考虑。最后,在双方的协调下,李某撤回了诉讼。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