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解囊救急 借款还是赠与?

核心提示: 张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经常和下属蔡某一起外出约谈客户,久而久之便产生了感情。

本报讯(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法政)张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经常和下属蔡某一起外出约谈客户,久而久之便产生了感情。但是这段感情并不被人所祝福,因为蔡某已是有夫之妇。在与张某维持了一段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蔡某决定正式与丈夫李某离婚。

蔡某和李某双方名下有一套住房,双方约定归蔡某所有。事后,李某得知了蔡某与张某的事,便要求蔡某支付自己50万元补偿费,否则不会善罢甘休。无奈之下,蔡某找到张某商量此事,于是张某向蔡某指定账户汇款50万。50万元钱并不是小数目,张某经常提及此事,提醒蔡某尽快偿还自己这笔借款。而蔡某认为这笔钱是张某赠与自己的无需偿还。就这样,蔡某与张某意见不一,2017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还债及利息。

在法庭上,蔡某辩称,钱确实是张某给自己的,自己本以为以后能和张某同甘共苦,没想到张某如此注重金钱利益,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张某与自己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赠与关系。

张某则表示,这笔钱是自己借给蔡某解决其与之前夫的矛盾,由于两人关系密切才没有写借条,但是有银行的转账记录为证。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互相忠诚,原、被告双方的婚外情行为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亦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法院予以批评。双方在交往期间,张某向蔡某账户汇款50万元,用以解决蔡某给付其前夫补偿事宜,蔡某在收款后未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庭审中,蔡某表示愿意将钱归还张某,那么张某要求蔡某清偿50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要求蔡某给付利息的主张,因张某给蔡某汇款时双方并无利息及还款期限的约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蔡某一次性给付张某50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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