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剪不断理还乱

核心提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

记者 小许 通讯员 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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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与以往发生在熟人之间,以生活消费为主要目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传统民间借贷不同,如今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借贷主体多元、系列案件多发、职业倾向明显、违法现象频现等特点。

案例1

2017年8月,原告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傅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可法庭事实调查刚开始,石某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还款金额从25万元调整为23.5万元。

据石某说,三年前,他因出售房产有了几百万元资金,就做起了小额垫资生意。一个叫金某的朋友做汽车销售,经常要求他为买车的客户提供垫资服务,两人因此常有经济往来。去年5月21日,金某要他为傅某垫资25万元,由于数额比较大,他就去金某的公司与傅某见了面,签完购车合同,当天就把25万元转给了傅某。借款期限一个月,6月20日到期。6月21日,傅某向他还款1.5万元,他让傅某将这笔钱款转给了他的债权人,所以调整诉请标的额。

被告傅某告诉法官,她因信用卡消费累计欠款四五十万元没有归还,又不想让家人知道,就找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建议她买辆车出租,用租金还钱,就介绍她认识了金某。而金某建议她买三辆豪车,把其中一辆车卖掉还款,换取“时间差”,再将另两辆车借给他人,用租金部分还车贷,部分还欠款。她听从金某的建议,一下买了三辆车,总价200余万元。为此,通过金某找人垫资70余万元,用于支付买车定金,其中包括石某的25万元。傅某说,收到25万元后,金某让她将其中的8万元作为“预付利息”转回给石某,所以实际只借了17万元,扣除石某承认已经归还的1.5万元和通过金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归还的3万元,实际欠款为12.5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一些事实的说法明显不同。如傅某所说借款当日返还的“预付利息”8万元,以及通过金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归还的3万元,石某坚称那两笔款都是金某对他的欠款,与傅某没有关系。又如6月21日傅某转给石某的1.5万元,石某认可是还款,但傅某却说是利息,是为了延续借款期限,必须要给石某的。双方还分别指责对方欺骗自己。石某说,傅某“通过购车合同在外面一直借钱,感觉就是骗我钱”。傅某更是直指石某与金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这笔借款就是诈骗。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傅某返还石某借款本金15.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点评】民一庭庭长吴国建介绍说,民间借贷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职业放贷人”的身影,本案即为例证。原告的初衷是借款还信用卡欠账,结果却在“拥有”三辆豪车的同时负债累累。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原告尚有其他债务未了,整个案情不免让人与“套路贷”产生联想。

案例2

2016年6月9日,原告方某起诉,要求被告袁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一个半月后,袁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方某即撤诉。2017年3月,方某再次起诉,随诉状一起提交的关键证据没有变,但诉请归还的金额却从100万元骤降至38万元,被告变成了袁某的前妻赵某。

方某称,袁某因房贷及信用卡消费欠银行80余万元,想找人贷款100万元用于还款。去年3月,经熟人介绍,袁某与几名放贷人有了接触,又几经辗转遇到了方某。3月19日,袁某在方某事先打印好的“借据”和“收据”上签字捺印,借款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于当天是周六,双方决定周一转账付款,因此,签署的借款、收款日期均为3月21日,还款日期为4月20日。

3月21日,袁某按约来到银行,方某带了一名司机同来。袁某按方某的要求办了借记卡,方某通过微信把借记卡照片发给他人。5分钟后,袁某在ATM机上查询,100万元已经到账。方某要袁某将100万元提现,由他来帮袁某还款。似乎方某之前有过预约,不到半小时,100万元现金装入了方某带来的旅行袋。接着,方某说去另一家银行为袁某还款。方某独自开车在前,袁某拎着装钱的旅行袋坐司机的车随后。中途,方某要袁某坐到他的车上,说袁某在另一家银行也要办张卡,等还款后把剩余的钱转到这张卡里,袁某因此还要写一张收条。交代完这些,方某让袁某把装钱的旅行袋交给司机保管,两辆车继续前行,方某与袁某在前,司机与钱袋在后。

到了另一家银行门口,方某与袁某进去办卡,司机带着钱袋在外等候。在袁某办卡的同时,方某也办理了一笔取款业务。办卡完毕,方某拿走了袁某刚到手的银行卡,说他会把钱打到卡里的。走出银行,袁某发现司机的车不见了。方某说先去他公司写收条,明天会帮他还款的。但是,半道上方某让袁某下车了。

之后的日子里,种种迹象让袁某越来越觉得自己被骗了。起先,他还瞒着家人,后来压力越来越大,3月29日,他在妻子赵某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4月30日,为了不让家人受牵连,袁某与赵某协议离婚。7月下旬,袁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方某再次起诉后表示,考虑到被告孤儿寡母的境遇,自愿放弃部分债权。赵某则坚称袁某并未取得借款,并申请对“借据”“收据”上袁某的签名及捺印进行司法鉴定。然而鉴定结论并未如赵某所愿,“借据”“收据”上的签名及指纹均为袁某本人所签及捺印形成。

去年11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应归还方某38万元。法庭认为,被告抗辩袁某未取得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袁某借款之后,在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就和被告离婚,并放弃名下主要权益,承担名下对外债务;被告在明知袁某身负百万债务的情况下签署上述协议,两人的行为有逃避债务之嫌。

【法官点评】吴国建说,“职业放贷人”往往拥有大额资金调度能力,不仅直接出借资金,也常以公司名义向个人或企业放贷。在一些涉案标的额高达数十万乃至数百万元的案件中,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往往是年龄不到25岁的外来人员。如本案原告,即出生于1991年12月,是常熟人。

案例3

2017年12月23日,法院对原告俞某诉被告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盛某应归还俞某借款本金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庭同时向俞某发出“司惩”号的决定书:罚款8000元。

赢得诉讼的原告为何被法院罚款?原来,问题出在借款金额的确认上。俞某起诉时要求归还的借款金额是110万元,由于盛某处于“失联”状态,法院在穷尽各种送达手段后,不得不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审理”,才使审理程序得以推进。因此,盛某在本案审理中既无证据提供,也无答辩意见,法庭事实调查成了俞某的“一面之词”。

法院开庭后,俞某当庭提出的诉讼请求,依然是要求盛某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审判长反复询问并明确告知作虚假陈述需负法律责任后,俞某表示自己说的都是真的,如有虚假愿意受罚。但在法庭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核对时,俞某承认曾经收到过盛某两次共计11万元的还款,并当庭将要求归还的借款本金调整为99万元。审判长当庭对俞某进行了教育,责令其庭后就此事作出书面检查。

在详细审核俞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法庭再次就借款事实对俞某进行调查。俞某表示,经仔细核对,确认盛某另有一笔6万元还款被遗漏,因此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盛某归还借款本金93万元。法庭再次要求俞某对此作出书面检讨。于是,在本案卷宗里,有了两份俞某的“检讨书”和一份“司惩”号的决定书。

【法官点评】吴国建说,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也是为了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现此类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原告与实际出借人错位,导致名义上的原告对案件事实说不清楚,这在当下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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