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发挥金融审判功能,规范金融秩序

核心提示: 市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丹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强通报了2017年丹阳法院金融审判基本情况。

市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丹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强通报了2017年丹阳法院金融审判基本情况。市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维护金融生态、服务金融发展为中心任务,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不断提升金融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通过司法裁判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合理引导金融创新,推进金融领域开放。近年来,伴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和创新的提速,一些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也开始反映到司法中来。为了更加充分及时地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司法功能,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新常态下的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纠纷审判工作概况。(一)收结案情况。2017年1月至11月30日,我院新收涉及银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典当业金融纠纷案件共计867件,标的额29.22亿元,比去年有小幅回落。其中涉及银行业604件、小额贷款业129件、农民资金互助社80件、担保业41件、典当业2件、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11件、资产公司4件,共涉及金融机构51家。全年审结金融纠纷案件996件,标的额36.41亿元。结收案比例为114.88%。其中,银行业受理涉14家银行604件金融案件,共计标的额22.68亿元。其中信用卡纠纷共113件,标的额754.59万元;小额货款业受理涉12家小贷公司129件金融案件,标的额共计2.87亿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受理涉14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案件80件,标的额共计6848.57万元;担保业受理涉9家担保公司案件41件,标的额共计1.28亿元。此外,还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1件8190.66万元。(二)2017年度金融纠纷案件特点。1、金融纠纷案件收案数量持续走高。金融案件以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三个主体为主要案件来源,其中2013年收案331件,2014年收案853件,增幅达157%;2015年突破千件达1217件,2016年小幅回落,但是仍有1016件。截至2017年12月5日,我院受理上述三类金融案件829件,考虑到2017年还有最后一个月的收案时间,今年的新收案件总量很有可能继续维持在1000件左右。2、金融案件收案标的额在我院新收民商事案件中占比很大,以2017年为例,我院新收民事案件10545件,涉案标的67.64元,其中三类主体典型金融案件数量为829件,占比7.86%,涉案标的为27.06亿,占比40.01%。金融案件数量占全部新收民事案件不到8%,涉案标的却超过了4成,这也是金融案件的一大特点。3、财产保全需求持续加码,工作量大。金融案件尤其是商业银作为原告的金融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率远高于其他商事纠纷。同时,金融机构为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往往提供大量财产保全线索,基本覆盖房产、土地、车辆、账户、股权等财产,进一步放大财产保全工作量,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4、银行类纠纷数量占金融纠纷的绝对比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产公司作为金融债权主体的纠纷以及持卡人起诉发卡银行的纠纷案件数量上升明显。5、金融类合同违约呈连锁反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由此衍生的信用卡纠纷、担保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案件不断涌入法院。6、互保联保模式在诉讼中进一步引发风险。一旦其中一家企业被诉,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各企业轮番被多家银行“打包”起诉,这种担保方式不仅难以保证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而且还会导致金融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蔓延。此外,当上述企业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成本较低的贷款后,转而向融资成本较高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获得融资,也带动了行业风险向非银行融资领域的逐步渗透。7、债务人滥用程序性权利,恶意拖延诉讼。金融纠纷被告主体(主债务人、担保人)恶意拖延诉讼现象持续增多,已成为制约金融审判高效运转的主要障碍之一。有的主债务人、担保人恶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躲避司法送达,致使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有的当事人滥用程序性权利,借款合间均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但是被告却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的当事人恶意提起司法鉴定,但拒交鉴定费、拒绝参与司法鉴定。有的当事人恶意提起上诉,并通过申请缓交、免交上诉费拖延诉讼进程。甚至有被告一方面故意躲避送达,在法院公告送达后,另一方面又主动查询公告信息,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驳回后又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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