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利息产生质疑的举证责任辨析

利息究竟是15%还是5%?

核心提示: 12天后,李某带另一朋友陈某再次从王某处借得60万元人民币。因陈某借王某的60万元现金未及时归还,李某作为担保人,王某起诉陈某和李某后,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李某未付其借款10万元的利息1.5万元。

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英尚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关系亲密。去年10月,被告李某急于用钱便向王某借现金10万元,后李某给王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利息按15%计算,特立此条为据。”。12天后,李某带另一朋友陈某再次从王某处借得60万元人民币。因陈某借王某的60万元现金未及时归还,李某作为担保人,王某起诉陈某和李某后,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李某未付其借款10万元的利息1.5万元。

【分歧】

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条中所书写的内容除利息外的其他部分均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究竟是15%,还是5%。被告李某认可借条中的利息是5%,辩解认为利息5%前面的“1”是后加上去的,能证明此存疑事实真相的唯一证据只有王某出具的借条,但是该借条的利息数额“1”被涂画,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认清事实的真相。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对借条中利率“15%”中的“1”不是其书写负有举证责任,李某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能以其他的数字认定事实,只能按照15%的利息来认定,故应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利息1.5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所举的借条利率被涂画,其举证不充分,应承担继续补充证明责任。另外,通过证据的分析亦可判断出李某的陈述更符合常理。这是因为:一、在该借条的正面,因为李某的书写习惯,曾经在借条书写过程中有三处改动的痕迹,而从该借条的背面看只有利息数字“1”一处凸起,该数字“1”凸出于原纸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数字“1”的形成与借条中的其他文字不在同一平面上形成。而该借条始终在原告王某处保管,可以推导出:李某辩解该数字“1”不是出具借条时一次性形成属实;二、在李某着急用钱轻松从王某处借得10万元现金后,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李某已带着朋友陈某再次从王某处借得60万元,李某陈述自己不想给王某利息的理由客观;三、从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的结果行为上,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思想的演进过程。另外,从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的细节上可以判断出李某的陈述更客观、真实。综上,李某的辩解可信,其抗辩李某书写利息为5%的理由成立,应支持李某抗辩主张,判决李某给付王某利息5千元。

【解析】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说,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之外,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方式、形成原因、形式、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与判断,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袁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任何证据都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袁律师认为,该份证据属于举证不充分,不属于证据有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王某的利息主张,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未尽到。加之,该借条始终在原告处保管,应由借条的持有人王某承担涂画部分的举证责任,原告举不出其他证据,应当按照《证据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原告王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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