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爷爷奶奶伤心 隔代探望权应予以保护

核心提示: 肖某(男)和杨某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肖某某,由于小夫妻俩长期在外打工,肖某某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肖某和杨某离婚,肖某某被判给杨某,其随母亲迁居外地。爷爷奶奶十分想念孙子,但苦于难以前去探望,日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某定期与他们进行视频通话,且肖某某在成年前须每年回乡探亲,由杨某负担相关费用。

本报记者 小许 通讯员 英尚

 

【案情】

肖某(男)和杨某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肖某某,由于小夫妻俩长期在外打工,肖某某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肖某和杨某离婚,肖某某被判给杨某,其随母亲迁居外地。爷爷奶奶十分想念孙子,但苦于难以前去探望,日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某某定期与他们进行视频通话,且肖某某在成年前须每年回乡探亲,由杨某负担相关费用。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父母离婚后,(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是互利双赢之举,亲情的维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同时又可慰藉老人,属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故应保护隔代探望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非共同居住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并未作出规定,故祖父母并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不享有所谓隔代探望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探望权及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基于亲子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系一项法定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且上述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并未将“隔代”的(外)祖父母纳入其中。

关于隔代探望权,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权利说”“衍生权利说”“限定的法定权利说”等多种观点。袁律师认为,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来讲,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派生并依附于亲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亲属权是除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其不仅标志着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虑,隔代探望权也应当予以保护,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予以保障。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其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因素的影响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其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2.隔代探望权的成立条件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主要应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抚养经历,孙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相互依赖。该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因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该祖孙关系,故婚姻状态不应成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权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种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以之为情感寄托,意图通过祖孙间的情感互动,消弭亲人离世的伤痛,因此,对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权应予以保护。

尚需说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当可参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其探望行为确对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断是否应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权利,待该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其隔代探望权。

3.保护隔代探望权的现实需求其一,给予祖辈隔代探望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其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为其人格健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二,保护祖辈的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慰藉长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其三,尊重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的身份权。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是祖孙关系因特殊血缘关系、情感关系而产生特殊身份关系,如不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有违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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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胜诉,可以探望在德国的孙子

“我们终于能和孙子团聚了。”近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丁某夫妇喜笑颜开。

今年6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丁某夫妇出庭,被告白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孙子女。因此,祖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院还认为,亮亮从出生至其前往德国居住,长达9年多,一直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居住,且由二人抚养,丁某夫妇与亮亮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亮亮到德国后,也时常通过微信向丁某夫妇表达回国探亲的愿望。丁某夫妇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因此,该院对丁某夫妇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在亮亮十八周岁前,丁某夫妇每年探望亮亮一次,方式为亮亮每年暑假回国探亲不少于20天,白某应予以协助,并承担亮亮回国的往返费用,国内费用由丁某夫妇负担;丁某夫妇每月与亮亮视频通话两次,白某应予以协助。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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