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纠纷已成为我市第一大民生类案件

核心提示: 27日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该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建设“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相关情况。

道交纠纷已成为我市第一大民生类案件

丹阳法院开通道交一体化平台高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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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新闻网报道  (记者 庄东东  通讯员 符向军)27日上午,丹阳市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该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建设“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相关情况。中国江苏网、镇江电视台、镇江日报、京江晚报、丹阳日报、丹阳新闻网、丹阳广电新媒体等10余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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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概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网络日臻完善,交通工具日益普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大幅增加。丹阳市常住人口虽然只有80几万,但近年来年均发生各类交通事故接近5万起,需要交警、法院、司法、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处理的此类纠纷每年有7000起左右,每年进入诉讼程序的道交纠纷约2000起,达到丹阳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30%,并且由于交通事故纠纷突出的人身色彩和财产属性,此类案件已成为第一大民生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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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方式不断改革创新

为高效稳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丹阳法院一直以来都在探索此类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

最早在2012年9月,由丹阳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丹阳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和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分会共同成立了“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诉讼中心”。

经过两年多的试运作,上述中心于2014年9月正式合署办公,并更名为“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诉讼综合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交警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法律援助、法医咨询、诉讼立案、审判等“一站式”司法服务。

2016年11月份,丹阳法院在上述“中心”的基础上,又专门成立了民四庭,专业化集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现民四庭配备员额法官4人,法官助理2人,书记员6人,集中立案受理全丹阳范围内的道交案件,员额法官人均年办案400余件。

到了今年,为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推动道交纠纷公正、高效、阳光化处理,该院又积极探索“互联网+道交审判”的全新模式。2017年12月6日,该院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正式开通,并上线试运行,逐步实现道交纠纷全流程在线处置,做到一网办案、快速处理,使纠纷解决更方便、更快捷,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得到实惠。这是该院继道交纠纷“一站式”处理模式后的又一便民利民的司法创新举措。

“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功能与流程

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简称“道交一体化”,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共享,搭建网上处理平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损失确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在线服务,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高效快捷、公平公正处理。

“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实行统一计算标准,平台内嵌在线理赔器。“理赔计算器”统一了赔偿标准,固化了理赔预期,促使纠纷调解更易达成,事故理赔更易接受,当事人损害将得到及时救济,有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前置。丹阳市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除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要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等特殊情况外,实行人民调解前置,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助于纠纷及时化解。

伤残鉴定纳入人民调解程序。平台实现鉴定机构在线选定、在线出具鉴定报告,在线接受评价,让鉴定在阳光下进行。

坚持类案同判原则。丹阳法院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统一。如今,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虽当事人户籍为农村户口,但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1.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但户籍尚未变更为城镇户籍的;2.受害人已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购买养老保险的;3.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4.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5.其他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

在线衔接《民事调解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交纠纷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的,“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自动生成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如需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可一键申请,法官在线受理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探索在线诉讼、一键理赔。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目前尚处于试运行过程中,法院计划在2018年全面开启“互联网+道交审判”的模式,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打“官司”。法官与原、被告及代理人通过在线视频参与庭审的方式,完成对原、被告身份信息的核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实现诉讼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通过诉讼材料在线提交、在线开庭、在线送达裁判文书,显著提高审判效率。在此基础上,探索将“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与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对接。根据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书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经当事人申请,由保险公司在线一键快速理赔,缩短当事人领款期限。

实现数据共享、在线传输。“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运行后,将实现当事人身份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信息、调解信息、诉讼信息、保险信息、理赔信息在线共享传输,打通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保险公司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促进信息共享、工作联动,以及纠纷预防和调解的大数据分析。

道交一体化”还将进一步深化改革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化解途径及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目前,调解前置、在线衔接《民事调解书》两大模块已成功运行上线。下一步,该院还将进一步开发数据和对接流程,继续大力推进“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工作。将主动加强与公安交警、司法鉴定部门的对接,打通交通事故领域各职能部门的数据壁垒,组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全流程数据库,实现各终端数据操作的无缝对接,即报警、接警、责任认定、定损、鉴定、调解、开庭、判决、款项支付等全流程网上一体化处理,真正做到让科技惠及民生,让司法服务人民。

在发布会上,丹阳法院还通报了两起“道交一体化”典型案例

案例一:韦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获赔案

2017年8月20日,韦某骑电瓶车与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经交警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10月5日,韦某提交诉讼材料,起诉徐某及保险公司,我院依据调解前置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材料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委会收案后,依据韦某伤残鉴定申请,组织韦某、徐某、保险公司摇号选择了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韦某的事故受伤情况进行鉴定。11月25日,鉴定结论为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12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12月7日,调委会组织韦某、徐某、保险公司进行调解,韦某经向律师咨询后提出的赔偿金额是177000元,调解员核实韦某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并将事故有关信息输入“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赔偿计算器得出的结果是韦某可以获赔152000元。

韦某就差额部分逐项核对了赔偿计算器的赔偿项目,发现差额原因在于自己提出的标准过高而非计算错误,且得知如不调解坚持诉讼,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最多也就152000元,遂在调委会主持下,韦某、徐某、保险公司很快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韦某各项费用合计152000元,平台自动生成调解协议,三方签字,调委会盖章,调解过程四十分钟完成。

12月15日,保险公司即将152000元打入韦某的银行卡,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单某交通事故死亡案

2017年9月6日,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步行横穿道路的单某,造成车辆轻微受损、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丹阳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单某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系单某的女儿、唯一直系亲属。徐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105万元)。徐某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将受到刑事处罚。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徐某、保险公司因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用分歧未能达成赔偿一致意见。经交警引导,刘某于12月11日将事故的有关材料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处理,调解员当即联系了徐某、保险公司到场,核对了有关证据,并将事故信息输入道交“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得出保险公司应赔偿刘某23万余元。

调解员邀请法官就精神抚慰金给刘某予以法律释明,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如徐某以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可另行主张精神抚慰金。

经调解员协调,徐某自愿补偿刘某3万元,刘某出具谅解书,对徐某予以谅解。在调解员的耐心工作下,刘某与徐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23万元,徐某自愿补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暂不予处理。

随后刘某根据“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功能,一键申请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丹阳法院当即立案受理,三天后,法院《民事调解书》即通过法院专递送达到了刘某、徐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徐谋也很快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该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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