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将继子养大 收养关系却被判无效

核心提示: 杨某夫妻于199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十分苦恼,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某丽和儿子杨某君。如今女儿杨某丽已经成家,儿子杨某君也已经18岁了。杨某君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某君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2016年,杨某君听说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迁,于是想和养父养母脱离关系,回到伯父那边。

【案例】

杨某夫妻于1993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十分苦恼,于是先后收养了女儿杨某丽和儿子杨某君。如今女儿杨某丽已经成家,儿子杨某君也已经18岁了。杨某君的亲生父亲很早就去世了,母亲自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杨某君小时候曾随自己的伯父生活,后来被伯父送到了杨家做养子。2016年,杨某君听说自己伯父所在村正在移民拆迁,于是想和养父养母脱离关系,回到伯父那边。养儿多年的杨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双方闹起了矛盾。无奈之余,杨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和杨某君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不过由于杨某夫妻自收养杨某君以后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合法登记,法院最终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解析】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的袁书珍律师表示,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行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而一旦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杨某夫妻虽然收养养子十余年,但收养之初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收养行为是无效的。不管从道德上如何判断,在法律上由于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养子要脱离关系是可以的,或者说收养关系根本就不存在。

那么,问题来了,好心收养孩子十余年,被确认为收养关系无效,这种情况下养父母能否要求补偿抚养费?

袁书珍表示,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收养人因抚养被收养人所付出的代价,应当由送养人承担。这是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收养行为上的过错虽然违反了关于《收养法》的法律规定,但这种违法对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养人被判定“返回”送养人抚养,非法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应由送养人负担为妥。因此收养无效可以要求补偿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要求补偿。所谓的送养人就是当时杨某夫妻领养孩子的来源,比如孩子的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

像本案中,收养关系解除后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后,养子女对于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袁书珍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即行消失,所以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在本案中,杨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子抚养长大,但是却因为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被确认是领养无效,其实于情于理养子离开养父母不再过问是说不过去的。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杨某夫妇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但是收养行为却客观存在,杨某夫妇将养子抚养长大,花费的精力和物力都是可见的。而且是杨某君的原因导致收养关系无法再继续,因此杨某夫妇可以要求养子补偿收养期间的费用,或者对以后的生活继续承担责任。

(英尚 小许)

责任编辑:姜耶妮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