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在金钱面前坍塌

核心提示: 为了继承权,七旬老母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

都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是万万不能的。可一旦为了钱,父母、子女撕破脸皮对簿公堂,那一幕还是令人寒心的。

为了继承权,七旬老母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

年过七旬的李老太,丈夫和小女儿已经相继去世,近日因遗产继承之事,她与大女儿发生纷争,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具有独立继承权。

李老太和丈夫育有三女,2008年3月丈夫去世,2017年3月,40岁的小女张某英也因病去世。张某英生前有固定工作,一直未婚,也没有子女。她去世后留房产一处,产权人为其本人,还有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领取的工资、福利待遇、抚恤金、丧葬费等遗产。

张某英的去世,成了这个家失和的导火索。妹妹去世后,大姐张某红多次向母亲提出分割妹妹遗产的要求。可李老太坚决不答应,坚持认为小女儿的遗产只属于她一人。近日,还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女儿张某英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在庭审中,李老太诉称,小女儿张某英去世后,大女儿张某红多次提出分割张某英遗产的要求,并有意强行占据张某英留下的楼房。自己年事已高身体虚弱,无力与其争执,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她是女儿张某英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张某红辩称,她要求继承妹妹的财产,因为妹妹没有子女,她和儿子在张某英生前照顾了她,所以从感情上应该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英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李老太,被告张某红及其他姐妹均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英终生未婚,无子女,其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无遗嘱,因此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李老太依法继承。由于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排他性,故无须确认被告无继承权。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老太是被继承人张某英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享有独立继承权。

承办法官说,本案是一起只确认继承权、不对遗产作出实质性处理的继承案件,看起来很简单,其实审理起来还很纠结。年逾七旬的原告本应在家颐养天年,享受儿孙绕膝的幸福生活;被告也应是过着夫爱子孝的甜美生活。她们也都为失去一个亲人而痛心,可最终却因为继承权而闹上法庭,真是令人唏嘘。

为了房子,继母将继子告上法庭  

冯某和柳某是一对半路夫妻,柳某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冯某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婚后,两人又共生育了一个女儿。原本生活和谐的一家人,却在柳某去世后,逐渐形成两个阵营,矛盾愈演愈烈,最后闹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矛盾的起点,还得从柳某1988年9月写的一份遗嘱说起。遗嘱写明,“两间瓦房由柳某的两个儿子(与前妻所生)承受,后妻冯某承受到逝世为止,不得转卖或送人”。

立下遗嘱9年后,柳某去世。这之后冯某及女儿一直生活在这两间瓦房里,十多年过去了,瓦房裂痕越来越多,四处漏雨没法住人。冯某决定翻修房屋并办理土地权属。这时,柳某某兄弟(柳某和前妻所生)拿出了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认为房子的土地权属应该按照遗嘱执行。而冯某和女儿则认为,她们也应该有继承权。

两方争论不休的情况下,日前,冯某及女儿将柳某某兄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柳某遗嘱无效;判决两间瓦房(价值6万元人民币)归冯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两间瓦房虽然是柳某生前建造,但由于瓦房所附着的土地没经过政府批准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成至今也没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两间瓦房并不是柳某生前建造的合法财产,不能设立物权。因此,柳某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该两间房屋违背法律规定,冯某等人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依法应予支持。冯某等人请求确认其对该两间瓦房享有份额也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柳某订立的遗嘱无效;驳回冯某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为了保险金,未成年儿子状告父亲  

为给儿子的未来上道“保险”,爱子心切的李某在儿子一岁时为其购买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可2017年,李某和妻子闹起了离婚,此刻他撕下了慈父的面纱,私自退保了自己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然而,这个行为让他成为了被告。

2001年,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出生。为了让儿子的未来更有保障,2003年,李某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儿子是第一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李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有两种领取方式,一种是分期领取教育金,另一种是在李小某15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

2015年,李某和妻子感情破裂,最终两人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李某认为给儿子买的保险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是两人的婚生子,不应该将该保险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这份保险合同如何认定,法院未做处理。

2016年11月6日,李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等李小某母子发现这一情况时,李某已经将退保的4万余元现金占为己有。李小某以其父侵权为由,于近日将父亲告到法院,要求其返还保险金及精神损失金共计7万余元。

“我掏钱买的保险,还没资格取走吗?”得知自己被儿子告了,李某大怒。

儿子李小某满腹委屈:“我和妈妈一起生活容易吗?凭啥他把钱都取走?”李小某的母亲更不高兴,她认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儿子,李某无权取走。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儿子购买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括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两全保险。“这是一份储蓄和意外身故兼备的保险。”该案主审法官说。其中,储蓄型保险的受益人是李小某,因此李某的投保行为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行为。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该赠与行为在保险费缴付时即完成了对应部分现金价值的权利转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李某的退保行为导致李小某丧失了对其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的财产权利,侵害了李小某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说,同时,李某的退保行为发生在与李小某母亲离婚诉讼期间,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该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退保并占据退保金额,存在侵占李小某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儿子5万余元教育保险金,驳回李小某的其他诉讼。

记者感言:家是一束温暖的阳光,可以融化心上的冰雪寒霜;家是一盏明灯,可以照亮夜行人晚归的路程;家是一个温馨的港湾,可以遮挡人生中不可避免的风风雨雨;家是一潭清澈的溪水,能够洗涤繁杂的世事回归安静的心灵;家是一阵清风,可以拂去烦恼和忧伤;更是那一缕情丝,穿透着人生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家应该是宁静的、温暖的、甜蜜的,家需要安定。作为家中的每一份子,每日三省吾身,不管是事业、工作和人生,家庭生活同样如此。各方在特别冲动的时候,冷静下来自省,往往能够收获不一样的效果。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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