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同居,财产增值该归谁?

核心提示: 谭某(女)和庞某是相亲认识的,在农村也算郎才女貌。庞某会木工,务农之余给村镇的人做家具,收入比较多。谭某则能说会道,很招人喜欢。两人见了几次面,彼此感觉不错,再加上媒人从中撮合,很快就定下了亲事。

【案例】

谭某(女)和庞某是相亲认识的,在农村也算郎才女貌。庞某会木工,务农之余给村镇的人做家具,收入比较多。谭某则能说会道,很招人喜欢。两人见了几次面,彼此感觉不错,再加上媒人从中撮合,很快就定下了亲事。

结婚第二年,谭某生了一个女儿,而庞某一门心思想要个儿子,这让她颇为不满,为此矛盾不断。女儿三岁的时候,两人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通过法官调解,谭某获得了女儿的抚养权,庞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两人的婚房是婆家盖的,谭某也没要求分割。

离婚后,谭某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已经有些懂事的女儿,经常缠着她要爸爸、要奶奶。而庞某在打官司过程中,经过法官教育,认识到重男轻女不对,也想和谭某重归于好。几个月后,谭某经过亲友的劝解,决定为了女儿重新和庞某生活在一起,但她表示并不想复婚,只是希望女儿有父亲的陪伴。庞某表示,他一定会珍惜机会好好表现,做一个好丈夫、好爸爸,争取早日复婚。

为了避免今后产生纠纷,两人邀请亲友见证,写了一份协议,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要共同承担日常生活开支。具体方法是庞某每月给谭某生活费,谭某管好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女儿上学的费用一人出一半。此外,他们还约定,同居后要像夫妻一样彼此忠诚。

这之后,除了没有结婚证,两人的生活恢复了原样。庞某每月赚的钱,除了自己留点零花外,剩下的都会交给谭某。而谭某也不乱花,要么给女儿买东西,要么存在信用社。

转眼间,女儿上小学了。此时,有位同乡邀请庞某一起去广州打工,同乡说广州有许多家具厂在招木工,庞某的手艺好,去了肯定能拿到高薪。谭某知道后,也希望庞某能带她一起去广州。刚好女儿上学不需要太多照顾,她想出去见见世面。

于是,两人安顿好女儿,一起到了广州。庞某顺利地进入一家家具厂工作,深得老板赏识,老板还安排谭某在家具厂的食堂帮忙,两人算是在广州站稳了脚跟。过了半年,老板又介绍她去亲戚的旅店工作。旅店规模不大,她身兼数职,忙碌中学会了许多经营方法。两人起早贪黑省吃俭用,每年都能存下不少钱。

2007年,谭某从老乡那里得知一个消息,老家要修几条新路,有一条省道刚好穿过她和庞某所在的村子。她马上意识到,如果能在省道边开一家旅店,生意肯定好。她算了算两人存的钱,足够回家建个小楼开旅店。而庞某对开旅店没什么太大兴趣,但他同意在老家建个小楼。

得到庞某的支持,谭某很快辞去工作,带着两人的存款回到老家。从确定位置、向村里申请土地、办理建楼手续、找施工队……忙了小半年,花了20多万元,终于建起了一座4层小楼。她计划下面3层开旅店,顶层自己住。

小楼建好后,谭某又开始为开旅店而奔波,并雇了徐某来帮忙。徐某也是离过婚的人,做事稳妥周全。两人为了开旅店共同忙碌,配合十分默契。几个月后,旅店开张。由于旅店的位置比较好,生意很快步入正轨。

庞某回来后,看到崭新的小楼,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宴请了亲友,在酒席上诚挚地感谢谭某。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小楼和旅店都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大家都认为这是他们共同打拼出来的财产。

此后,庞某每年都是独自一人去广州打工,谭某留在家里经营旅店。相聚的日子少了,感情也越来越淡。在经营旅店的过程中,她和徐某渐渐产生了感情。很多来住宿的人,都觉得他们是夫妻。一些风言风语传到了庞某耳朵里,他立即赶回家,想弄明白是怎么回事。面对质问,谭某坦言自己和徐某有了感情,但考虑到女儿的感受,并没有和徐某公开交往。

庞某很气愤,因为当初同居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要像夫妻一样彼此忠诚。他要求谭某关掉旅店,离开徐某,两人为此争吵不休。谭某索性与徐某领取了结婚证,名正言顺地住在了一起。庞某虽然也冷静下来,但依然认为谭某背叛了两人的约定,接管了旅店生意,并拒绝她和徐某到小楼里居住。

庞某认为,虽然小楼和旅店在谭某名下,但用的是两人共同存款盖的,理应有他的一半。几年来,当初花20万元建的小楼已经升值到90万元。他提出,如果谭某想收回小楼和旅店,要按市价补偿他一半。此外,由于谭某违背了同居协议,还要赔偿他10万元精神损失费。

谭某觉得庞某十分无理。在她看来,建小楼开旅店都是她的主意,而且都登记在她的名下。两人早就不是夫妻,不管小楼现在值多少钱,都和庞某无关。

谭某和庞某互不相让,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

【法律解析】

2017年6月,两人经过多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谭某自愿补偿庞某30万元,庞某把小楼和旅店还给她,今后也不得干涉她的生活。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分割,谭某只需要偿还当初的20万元存款中,原本属于庞某的那部分。

两人离婚后又同居,虽然赚的钱混在了一起,但按照他们的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也意味着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投资、经营的收益归各自所有。

夫妻在婚姻之中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同居期间,两人的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谁名下的财产归谁所有。用两人的共同存款修的小楼、开的旅店,登记在谭某的名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这笔存款里面有庞某赚的钱,如果两人约定,修小楼、开旅店是为了投资升值,那么,小楼升值后的收益,庞某可以按比例分享。遗憾的是,两人并没有相关约定。这部分钱只能视为庞某借给她的。在20万元存款里,有多少是庞某赚的,她就要偿还多少。

有人可能觉得,庞某没有享受到小楼升值带来的利益,对他不公平,而这就是同居和婚姻的区别之一。其实,如果他在修小楼和开旅店时积极参与,对财产升值有所付出,形成了共同投资和经营行为,他是有权分享增值部分的。

在两人的同居协议里,关于“像夫妻一样彼此忠诚”的约定是无效的,庞某更不能因谭某“出轨”要求她赔偿。离婚后,他们对彼此已经不再负有夫妻间的义务,也就不存在“出轨”的说法,感情自由是个人的人身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律师提醒,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同居,有协议要比没协议好。一份全面的协议,不仅包含如何分担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还应该包含如何分享同居期间的财产增值。只有这样,才能在避免风险的同时保障自己的权益。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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