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 夫妻共同偿还

核心提示: 2011年3月,彭某由黄某介绍帮助,在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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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2011年3月,彭某由黄某介绍帮助,在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同年7月,彭某与丈夫刘某离婚。之后彭某离开丹阳外出打工。

黄某看在朋友的面子上,于2016年7月、8月分两次代彭某付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元。而彭某对此一直没有回应,黄某只得将彭某和刘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与信用社为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中前者为债务人,后者为债权人。原告黄某在被告彭某离开借贷所在地后,为了被告彭某的利益,代其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此种情况下,被告彭某与信用社的合同之债因他人的代为履行归于消灭。原告黄某自愿代被告彭某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被告彭某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被告彭某前述无因管理之债,应按被告彭某、刘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黄某诉求被告刘某亦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黄某支付2026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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