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让座只是美德而非义务

核心提示: 近年来,时有老年人在公交车上“发飙”:指责或怒斥年轻人不主动让座、让座慢,甚至还动手打人,引起舆论热议。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日前在青岛229路公交车上,58岁的男子孙某因同车男学生李某未及时给老人让座,与李某发生口角,随后对李某进行殴打。事发后当地成立专案组开展工作,目前孙某被依法治安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近年来,时有老年人在公交车上“发飙”:指责或怒斥年轻人不主动让座、让座慢,甚至还动手打人,引起舆论热议。孙某殴打未及时让座的学生,被拘留10日、罚款500元,可谓后果严重,也为类似事件提供了法律镜鉴,厘清了一个生活常识,即公交车上的让座只是传统美德而非法律义务,对美德可以提倡,应予赞扬,却不能强求,更不能胁迫。

乘客买票上车,与公交车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互相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公交车方收取票款得以赢利,但作为承运人也有义务提供优质服务(提供宽敞、舒适、清洁的座位),并应负责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购票并检票上车后,得以享受愉悦旅程。

乘客之间并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本着与人为善的人际交往原则,应互相尊重,友好礼让。如果车位是对号入座的,可按票入座。否则,乘客之间按常理,应遵循先来后到的顺序,先到先坐,后到后坐,乃至不坐。乘客之间可以互相礼让,但“礼”是自愿、礼貌和美德,且是相互的,谁也没有天生让座的义务。

乘客凭票入座,完全是其合法权利,他人不得剥夺。年轻乘客主动为老人、小孩或其他身体不便的人比如病人、孕妇让座,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既是一种公共道德,更是一种社会美德。之所以要强调这是一种美德,是因为公交车上主动让座的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乘客不是必须履行,其可以选择让座,也可选择不让座,让座与否都是乘客的自由和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和所有道德都靠自觉一样,公交车上的礼让只宜提倡,他人不应勉强。让,是一种值得颂扬的美德;不让,也不能对之苛责,更不能强迫让座,甚至骂人、打人,那就涉及名誉侵权和人身伤害,触犯法律了。

有的学生没有及时为老人们让座,可能是累了困了或一下子没有反应过来,也是“无心之过”。孙某因此就开口大骂,还骂得很难听,这是毫无道理的。男学生李某说你别骂了,他就脚踹掌掴,性质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处治安拘留10日和罚款500元,也是咎由自取,教训深刻,具有法治教育警醒意义。

尊重老人是传统美德,但“重人者,人重之”,“爱人者,人恒爱之”,对老人也是这样。公交车上的让座美德非法律义务和胁迫,如果倚老卖老,把客气当成福气,甚至为老不尊,作出伤害他人、触犯法律底线的事来,那就实在不应该。不但得不到他人尊重,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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