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写假条的网络借款协议算数吗?

电子证据经严格审查后可认定有效

核心提示: 小李与小江是多年的朋友,小明曾3次通过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借钱给小江“江湖救急”,后因为借款纠纷两人闹上法院。那么,双方以支付宝中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小李与小江是多年的朋友,小明曾3次通过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借钱给小江“江湖救急”,后因为借款纠纷两人闹上法院。那么,双方以支付宝中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2015年12月25日,小江打电话向小李借款2万元,小李爽快地答应了,通过支付宝向他转了钱。小江向小李出具了一份借条。

2016年1月20日,小江再次打电话给小李以“江湖救急周转周转”为由请他借1万元。因为两人都很忙,不方便见面,小李便想到通过支付宝的“蚂蚁小贷”开发的“向朋友借”或“借条”应用软件,以软件中的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借款协议,然后支付宝转钱给小江,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同年3月4日,小江又通过微信向小李借2000元,小李像第二次的方式一样,通过“蚂蚁小贷”软件签借款协议并转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还是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到期后,小江一直没有偿还,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小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江偿还本金3.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小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江分3次向小李借款共计3.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由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现小李起诉要求小江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3笔借款协议,均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提醒,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表现较为突出的就是证据形式的多样化。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协议是通过支付宝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电子数据这类证据。

电子数据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痕,又因为电子数据本身的开放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篡改的可能性非常大,故在电子数据作为案件证据提交的时候,应严格按照证据要求进行审查。对上述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经原告申请由操作平台(“蚂蚁金服”)出具并确认盖章,应当可以有认定证据的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依据。

(民二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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