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能否曝光业主不雅视频?

核心提示: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视频管理者,一般只应向有权调查取证的公检法等机关提供涉案视频信息,不宜直接向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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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近日,合肥女子张红(化名)一纸诉状将同小区另一名女子陈思(化名)起诉至法院,她认为陈思在QQ群内发布她的监控画面,称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此举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陈思道歉。她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没有管理好小区监控视频,也应该负有责任。

对张红的起诉,陈思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是小区业委会主任,也是小区业主内部QQ群的管理员之一,有权在群里曝光业主张红随地吐痰的不文明行为。物业公司也认为,业主对小区的公共设施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未向小区以外的人提供监控视频,尽到了管理、保密义务,不存在过失和侵权行为。因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此事,很可能无需法院判决就能调解结案。虽然这有助于当事人化解矛盾、握手言和,但“息事宁人、以和为贵”的调解书一般不涉及是非对错,对小区监控视频的管理使用并没有明确权威的说法,在各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更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便于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需要,当下已进入“摄像头时代”,但目前我国除了散落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并无一部国家层面的统一的监控视(音)频立法,在“电子眼”的安装、管理与使用上,处于各自为政、混乱无序的尴尬之境,凸显了法律的滞后性,成为了法治建设的短板。

就小区监控视频来说,物业公司如何安装管理、小区业主如何调取使用等方面,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就基本法理而言,公共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应造福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并要处理好公共利益与公民隐私权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

个人以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视频管理者,一般只应向有权调查取证的公检法等机关提供涉案视频信息,不宜直接向个人提供,业主个人的知情权一般应让位于公共管理的需要,但可赋予市民、业主“紧急查看权”,在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报警求助查看或申请直接查看小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业委会主任并不能因其特定职务就当然享有特权,在其基于全体业主利益、代表业委会行使职权需要时可以要求查看小区监控视频,不能随意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拷贝该视频内容。

本案中,原告张红与被告业委会主任陈思可能有个人恩怨,被告未经业委会讨论,私自查看和获取监控视频,并将原告吐痰的不雅视频内容发到业主群里,指责其随地吐痰,不排除“公报私仇”的可能,势必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名誉侵权。对此,被告和物业公司均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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