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本身悖法理 婚姻上锁锁自开

核心提示: 小范(女)和小吴于2009年1月相识,同年10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小范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小吴同意了。

本报讯 小范(女)和小吴于2009年1月相识,同年10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小范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小吴同意了。

婚后,双方性格上的差异显露出来,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小吴提出离婚。小范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小吴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小吴不同意,认为当初签这个协议是为了迎合小范而达到结婚的目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结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小范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汤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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