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买房不属共同财产,丈夫婚前签约买房却属共有?

核心提示: 一对夫妻,10多年间经历了未婚先孕、生子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等过程,这段婚姻近日终于散了,但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还是因为房产对簿公堂。

【案例】

一对夫妻,10多年间经历了未婚先孕、生子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等过程,这段婚姻近日终于散了,但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还是因为房产对簿公堂。

夫妻复婚后又离婚,两套房产惹纠纷

1981年出生的琳琳(化名)是一个小店主,1979年出生的军军(化名)从事机电工作,两人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两人在生育儿子小军军(化名)后,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总是因为琐事吵闹,2009年12月,在又一次争吵后,两人一气之下到法院离婚,但是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2010年5月,二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谁知复婚后二人还是分居,而且越吵越凶。

为此,军军在2013年、2014年将离婚起诉书递交到法院两次。前一次考虑到孩子,他撤诉了。后一次因琳琳不同意离婚,被法院驳回。

2017年6月,军军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房产。此外,他还要求抚养儿子,由琳琳支付抚养费。

近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琳琳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房产如何分配和孩子如何抚养,她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孩子要跟着她生活,如今他们住的房子是她用出售婚前房产获得的房款在婚后购买的,是她个人的财产。同时,她还拿出证据称,在军军的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女方出售婚前房再购新房,虽属婚后购买但非共有

法院调查发现,琳琳结婚前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是她2001年购买的。2010年1月,在琳琳和军军第一次离婚后尚未复婚前,琳琳与谭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这套房产以65万的价格出售给谭某。2010年5月,琳琳与军军复婚后,琳琳用这65万元,再加上娘家给的30万元购买了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并登记在琳琳名下。

由此,军军认为,这套房子是婚后购买的。虽然购房使用了琳琳婚前的财产,但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而琳琳认为,这套房产是她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理此案的法官发现,2013年军军提出离婚时,双方在法院做过一次法庭调查。在该调查中,琳琳认为她结婚前的房产属于她个人所有,军军对此的态度是“认可。”据此,法官认为,从这份笔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如今居住的房屋是琳琳用出售婚前房屋的房款购买所得,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判决该房产是琳琳个人所有,没有支持军军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

男方离婚后签约买房,复婚后共同还贷属共有

法庭调查发现,2010年4月,也是在两个人复婚前,军军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70万,首付15万余元。军军说,这套房产是他在婚前的个人财产,首付是他在复婚前支付的。复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他称,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升值部分给予琳琳补偿。

琳琳说,房产合同虽然签订于两个人离婚之时,但首付款是在两个人复婚后支付的,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前,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95万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该房屋登记情况及银行贷款未清偿等事实,该房屋以归军军所有为宜,由军军给予琳琳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据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军军所有,军军给付琳琳房屋折价款18万元。

【律师说法】

婚后购房不一定都是共同财产

为何琳琳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呢?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书珍说,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原则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实践中,经常存在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问题。

本案中,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男方在之前离婚诉讼中的自认,认定该房屋是琳琳用出售婚前房屋的房款以及娘家补贴购买所得,所以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由女方独自占有。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19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袁书珍律师介绍,婚后购房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个人所有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袁书珍说,该司法解释还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不过,现实生活中还有各种情况,需要根据案情来认定。

此外,如果用个人财产为对方个人房产支付装修费用,是否可以分割房产?袁书珍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在离婚时原则上是不能主张分割房屋产权及对应增值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使用了其个人财产,可主张全额返还。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婚姻存续期间长短、子女归属、一方是否过错、家庭生活贡献大小等多种因素,酌定补偿数额。

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婚前签约、支付首付并支付一部分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这样的房产如何分割?袁书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英尚 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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