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妻出轨申请亲子鉴定 缺少基础证据未获支持

核心提示: 发现与自己生活7年的女儿不像自己,怀疑妻子红杏出墙,本来就疑心很重的胡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倪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CF23930F23466682A2ACB3FF424D9258

本报讯 发现与自己生活7年的女儿不像自己,怀疑妻子红杏出墙,本来就疑心很重的胡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倪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胡某和倪某、李某是大学同学,由于三人都是丹阳人,大学期间走得较近,因倪某天生丽质,胡某与李某均倾慕于她,但两人都没有明确向倪某表示。大学毕业后,三人都回到家乡,胡某和倪某所在的工作单位靠得很近,两人接触的机会相对较多,这期间,胡某也正式向倪某表达了爱慕之心,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获得倪某的芳心,2009年与倪某结成连理。

2010年,胡某喜添千金后,他更是快乐如神仙,嘴里经常哼着“我们的生活比蜜甜……”的歌曲。唯一令他不太高兴的是,至今还是单身的李某经常来家里玩,妻子对他还很热情,这令占有欲特强的胡某很不是滋味。而且随着女儿的慢慢长大,胡某总觉得女儿长得不像自己,越看越像李某。

“莫非妻子红杏出墙与李某修栈道暗渡陈仓?”就这样,胡某越想就越怕,越看就越像。从此胡某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整天愁眉不展,忧心忡忡。倪某以为他生病了,对他悉心照顾,这让他难以启齿,几次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

终于有一天,胡某还是按捺不住,对妻子和盘托出原委,并希望她能主动坦白。倪某听后气得哭了,并再三解释没有做对不起他的事,要他相信自己,不要胡思乱想。但胡某仍不依不饶,坚持要做亲子鉴定。

这一情况大大伤害了倪某的自尊心,认为这是对其人格的污辱,而且丈夫的不信任也会让人笑话,坚决不同意。胡某则认为是妻子心虚,两人持续“冷战”,双方越闹越僵,2017年4月最终闹上法庭。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亲子鉴定需要采集当事人的血液样本,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身健康权利,因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倪某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且小孩未满十周岁,故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采取强制鉴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此外,胡某一方虽提出了申请,但未能举出对方与他人有过婚外性关系的事实或自身患有不可能生育的生理疾患等足够的基础证据,因此也不符合“必须做亲子鉴定”的条件,且亲子鉴定只是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非唯一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小孩是否亲生的问题,胡某未提供任何证据,依法应由胡某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鉴于小孩系在结婚后正常生育孕期生产,据此推定系双方婚内亲生。

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胡某对倪某的不信任引发纠纷,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仍有重修于好的希望,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