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里丢手机 需要“红包赎回”吗

核心提示: 南京一市民手机遗失KTV,返回寻找却被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双方起了争执后,冲动的失主将工作人员打伤。最终,手机是找了回来,不过失主也赔偿了两万元治疗费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南京一市民手机遗失KTV,返回寻找却被工作人员索要“红包”。双方起了争执后,冲动的失主将工作人员打伤。最终,手机是找了回来,不过失主也赔偿了两万元治疗费用。

本是小事,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酿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案,虽然拿回了手机,却也赔了两万元,还有了违法的“污点”,失主鲁先生该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买单,但其原本可以避免冲突,通过报警等合理合法手段,“轻轻松松”地拿回自己的手机,KTV有义务无偿归还顾客的临时遗失物,而不应迫使顾客发红包“赎回”。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糊涂,导致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事件。

KTV工作人员向鲁先生索要红包、香烟报酬是不合适的,但其原因,并非如律师所说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捡到失物后,应当归还失主。”那么简单。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但作为特别法的《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拾金有偿”,也就是说“拾物索酬”并不违法,这是法律对“拾金不昧”传统道德观念的发展,而事实上,“拾金有偿”、“拾物索酬”可有效鼓励人们积极寻找失主,归还拾得物,从而更有利于发扬“拾金不昧”精神,促进公私财物的安全和人们工作生活的便利。

但作为KTV及其工作人员,其消费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特性,有别于普通“拾遗者”,捡到顾客遗失在KTV的财物后,理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主动联系失物顾客,无条件归还顾客遗失物,顾客找上门后不应让其“红包赎回”。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消费服务等经营场所对消费者人身、财物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顾客遗失物,就是对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实际履行,这也是法律赋予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附随义务”。

根本上讲,KTV等经营服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是与消费者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有别于不特定的普通“拾遗者”,要求其“拾物无偿”更契合法律精神。而商家主动无偿归还消费者遗失物,也符合商业伦理和商业营销理念,有利于树立商家诚信经营形象,吸引更多回头客。

当然,如果失主鲁先生自愿或主动以财物感谢、“奖励”拾得其手机者,则另当别论,法律不加干涉。同时,如果不是鲁先生上门讨要,而是KTV工作人员出门送还,付出误工、交通等额外的必要成本的,或者如果不是自身责任原因导致长时间保管手机,造成一定的保管、维护、联系、归还成本的,KTV相应的“拾物索酬”行为也具有正当合理性。

责任编辑: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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