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供应商、经销商须3个月内在官方平台备案基本信息

核心提示: 10日上午,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由国家商务部颁布的2017年1号令《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本报讯 10日上午,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由国家商务部颁布的2017年1号令《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与老版相比,新版的《办法》有何不同?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科长眭清华表示,此次出台的新规最大特点就是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打破以往的4S店单一模式。这意味着,市民也可从4S店以外的正规网点购车,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有望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同时,新规的另一大特点则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选择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对于很多热门车型,消费者经常遇到想及时提车,但是商家要求加价的情况,还有的经销商以按揭、保险等为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眭清华表示,新《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此外,在监管方面,新规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据介绍,根据新《办法》,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家商务部网站“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自本月1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在完成备案基本信息以后,应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王晓锦 丽娜)

责任编辑:周娜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