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私房政策后,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

核心提示: 杨淑认为房屋应属于父母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时隔这么多年,又登记在别人名下,还能要回么?该如何主张?

【案情简介】

杨老先生和张老太婚后育有长子杨清、长女杨淑、次女杨溪,杨淑婚后随丈夫共同到国外生活。张老太和杨老先生相继去世后,1982年兄妹三人将父母的财产通过法院进行了分割。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原登记在杨老先生名下的西城区某处的私产予以返还。因杨老先生和张老太都已经过世,需要杨老先生继承人办理相关公证后,将房屋所有权直接登记到继承人名下。杨清和杨溪隐瞒了继承人还有杨淑的情况,提交了虚假材料,通过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之后将杨老先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

2015年杨淑的孩子被公司委派到北京开展内地市场,杨淑担心孩子不适应北京的生活,便和孩子一起回了北京。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系也日渐多了起来。无意间杨淑发现自己小时候住的房子现在由杨清在居住,便问杨清当时不是已经没收了么。杨清支支吾吾地没有回答,杨溪也说不清楚。杨淑回家和丈夫一说,二人都觉得有问题,经过一番调查发现80年代落实私房政策时已经将杨老先生的房屋返还。杨淑通过住建委查询发现,在给杨清、杨溪颁发房产证时,有二人提交的继承公证书,公证书中杨老先生的继承人只有杨清和杨溪。

杨清表示,父母的财产早已经分割过,有公证书和房产证,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和杨淑无关,况且已经超过20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杨淑无权再主张分割。杨淑认为房屋应属于父母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时隔这么多年,又登记在别人名下,还能要回么?该如何主张?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杨淑作为杨老先生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杨老先生和张老太的财产。兄妹三人之前已进行过分割,但并未涉及到返还的西城区的房产,杨淑仍有权利主张继承。现房屋登记在杨清和杨溪名下,杨淑想要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首先要撤销杨清和杨溪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机关给杨清和杨溪办理房产证是基于二人的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杨淑可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证明杨老先生和张老太的合法继承人为杨清、杨淑和杨溪,并到作出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去申请撤销该公证书。李松律师表示,公证书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作出的给杨清和杨溪办理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并不违反《房屋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但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根据《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杨淑的合法继承权益,杨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给杨清、杨溪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后,杨淑可再以继承纠纷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就杨清提出的已过20年诉讼时效的问题,李松律师表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杨淑基于继承提出的物权分割,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且登记在杨清和杨溪名下的房产证被撤销后,房屋又恢复到杨老先生名下,基于此提出继承父母的财产,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杨淑可以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或者要求彻底分割,分得相应比例的市场价值的补偿款。

(北法)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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