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起,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开设不动产继承业务专门窗口——

房产继承,不进行公证该如何办理?

核心提示: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5月15日起,我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开设两个窗口单独办理不动产继承业务,这标志着房产继承在不动产登记中被摆上重要位置。

登记中心现场

非公证继承需提供的材料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5月15日起,我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开设两个窗口单独办理不动产继承业务,这标志着房产继承在不动产登记中被摆上重要位置。那么,房产继承为何会如此受到关注呢?

昨日,记者走访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这跟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有关。以往,继承者在前来办理房产继承时,都有现成的房产公证手续,可以直接办理。去年7月5日,司法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发布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取消强制公证。因此,对于没有经过公证的继承者来说,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手续,方能办理继承。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持有公证材料的用户,仍然可以直接办理继承。相对来说,没有公证材料的合法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时就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和材料。为了便于用户办理,登记中心此前专门参考了北京、南京等地的做法,进行不断完善,制定了有关规定,从5月15日起开设两个窗口单独办理不动产继承业务,并在醒目处张贴告示,提醒用户备齐相关材料。

据了解,办理非公证继承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被继承人的房产证及土地证或不动产证书;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4、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果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应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由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据悉,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16年6月12日正式行使职能,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实现市民办证“四个一”,即进一个大厅、一次交件、一个平台运行、一次完成领证,极大地方便市民及企业办理涉房涉地业务。有关负责人指出,办理继承收费,仅收取登记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公示60天,5个工作日可领证书。非公证继承不另外收取费用,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王红康 殷显春 文/摄)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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