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还给谁,债务人说了算

核心提示: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钱还了,债主不认账,这可咋办?

本报讯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可钱还了,债主不认账,这可咋办?

发生纠纷的双方郑某与叶某是多年的朋友。2016年4月,郑某向叶某借款10万元,并写了两张借条,均记载为:“现借到叶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到2017年1月5日止。”2016年6月6日,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叶某5万元;2016年10月2日至2016年12月12日,郑某又陆续转账给叶某1.2万元,之后就没再还款。叶某在追债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将郑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郑某认为,已偿还叶某6.2万元了,还剩的3.8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还不了。而叶某则称,2016年6月6日郑某转账给自己的5万元并非是偿还给自己的款项,而是通过自己代为偿还给另一朋友吴某的借款5万元,郑某仅偿还自己1.2万元借款,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偿还剩余的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关于郑某于2016年6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她的5万元,是郑某委托她转交给他人的款项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对叶某的此项主张不予采纳。叶某与郑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诉前,郑某已经向叶某还款6.2万元,应再向叶某偿还借款3.8万元,故判令郑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3.8万元给叶某。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上诉人之间的借款金额、应偿还的金额及偿还的期限。从双方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两张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郑某向叶某借了10万元。对于两借条上的数额及内容,双方均没有异议。存在异议的是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上述两借条之外的第三笔5万元的款项。从叶某提交的证据记载的内容及证人吴某的证言并不能得出郑某已还的6.2万元中,有5万元是偿还案外人吴某的这个唯一的结论。而证人吴某的证言,没有相关的借条等证据印证,叶某也没有提交相关借条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郑某从银行其个人账户转账给叶某的6.2万元,应确认为其偿还给叶某本人的借款。

(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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