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城管中队怎能仅凭局长一句话

核心提示: 渭南一城管中队近日被解散,11名协管员全部辞退。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渭南一城管中队近日被解散,11名协管员全部辞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是3月16日该单位局长暗访时,发现多名协管员扎堆聊天不履行职责。但被辞协管员至今仍对集体被辞退不理解,据说他们当时正在讨论咋执法,并最终协商决定对摊贩占道经营文明执法,进行劝说。

局长微服私访,发现城管队员“闲聊”怠工的行为,立即责令辞退,表示“辱我执法队伍,希各大队引以为戒”,体现了城管领导严格队伍管理、狠抓队伍建设的雷厉风行的精神,但被解散的协管员对此不但不服气,还颇有微词,强调当时并非“闲聊”,而是正在讨论该如何执法,并没有做错。这让城管局长解散城管队伍、清退协管员一事充满了争议。

事实上,不管当时协管员们是在闲聊还是在讨论咋执法,仅凭城管局长一句话就解散城管中队、辞退全部当值协管员,却未免有些武断和简单粗暴。虽然,协管员不是什么具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乃至是一些地方出事后用以顶包的“临时工”,但协管员也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城管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当是遵法守法的模范,应与协管员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依法依规对协管员进行奖惩考核,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等,且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用书面形式,并写明理由、依据,遵循应有法律程序。职工对被辞退不服的,也可据此申辩,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单位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乃至经济赔偿金等。

单位辞退员工不是不可以,但要依法有据,照章办事,也要事实明确、程序公正,事先听取意见,不能仅凭单位一面之词,这样才能减少争议,让人信服。比如,被辞退的协管员之前与城管分局签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协管员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才可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即便能证实协管员们“闲聊”,是否能构成“情节严重”呢?仅凭城管局长暗访中的临时“观感”和一句话,就发号施令、一锤定音,事先不听取被辞退人员的意见和解释,事后也容不得被辞退人员异议辩驳,想要重新回来上班必须先“认错”检讨一番,否则一切免谈,如此“霸道”威风,无疑置国家法律于无地,置程序公平实体公正于无地,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无地。

局长一生气,城管队就解散,协管员就辞退。如此随意擅断、漠视权益的背后,实质是有权任性,是以“家法”取代了国法,凸显了队伍管理上的“一言堂”和“家长制”做派,也缺失了应有的温度和法度。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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