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友回家过年 绕不开法律障碍

核心提示: 近年来,为应对父母催婚、逼婚和世俗眼光,兴起了“租个女(男)友回家过年”的热潮,伴随的争议也从未停息。

本报特约评论员 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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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应对父母催婚、逼婚和世俗眼光,兴起了“租个女(男)友回家过年”的热潮,伴随的争议也从未停息。租友回家过程中,除了会产生财物纠纷、人身伤害、情感纠葛以及诈骗、色情交易、性侵害等的民事、治安或刑事法律纠纷、风险,导致违法犯罪现象,需要当事人多加警戒防范外,租友回家过年本身也难以绕过法律障碍,涉嫌违法无效。

有人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租友回家过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禁止,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就无需干涉。有人干脆认为租友回家过年属于个体行为,牵涉不到公共利益,而公序良俗也是动态的,租友回家过年在以前可能有悖道德人伦,如今移风易俗渐成“时尚”,也不涉及公序良俗问题。

还有人认为,租友回家过年是一种新型的雇佣服务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无名合同,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网上“租人”平台只要是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属于合法经营。如果当事人双方产生争议,比如父母给予一方的红包、礼金归属这种财物纠纷,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依法处理。

以上是媒体网络常见的几种观点,但都难免似是而非,不足推敲。

首先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公序良俗,是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传统礼仪、习俗、美德,相对恒定而非变动不居,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是一种“民间法”,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或曰“德治”,需要尊重传承。即便今人的思想日益开放、包容,但在租友回家过年过程中,“出租方”假扮恋人角色,以女友、男友的特定身份与“承租方”父母、亲属相认、相处,无疑涉嫌欺骗、不孝等,有悖诚实信用和情理人伦,一旦“骗局”露馅或被揭穿,除了尴尬,即便是“善意的谎言”,也会造成对亲人的情感、精神伤害。所以,“租友回家过年”实难逃公序良俗拷问,这种“时尚”和“移风易俗”,仍需戒之慎之。

更重要的是,将租友回家过年定位于雇佣服务关系,不合法律精神。因为租友回家过年的性质特殊,一方以另一方的婚恋女友、男友的特定身份出现在另一方家长亲人面前,包含特定的“身份认同”和“角色扮演”,涉及身份利益关系,其合同标的物是人本身而非劳务,不同于家政服务、暑期打工、建筑小工等提供劳务的一般雇佣服务关系,也不同于纯粹的付费陪解闷、陪玩乐、陪聊天等提供劳务的新型雇佣服务关系。法律、伦理上,人是最终目的而非手段,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不能作为买卖、租赁、雇佣等债权合同的标的物,以人身为标的物的“租赁”“雇佣”协议当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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