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培训后付费”给教练套上了“紧箍咒”

核心提示: 丹阳正想学车的朋友注意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该文本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将“50%的驾校试点将先培训后付费”列为今年将推进的民生实事之一。

丹阳正想学车的朋友注意了,《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发布。该文本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将“50%的驾校试点将先培训后付费”列为今年将推进的民生实事之一。

“先培训后付费”,指的是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包括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此外,示范合同还明确,在培训过程中,如果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管人员“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索取收受财物,以及培训机构未在规定场地、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等的,学员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如此新规,不但要求先学后付、计时收费,还赋予学员“拒付权”,打破了以往先交费后学车的常规,给培训机构和教管人员套上“紧箍咒”的同时,对学员合法权益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和考量,有效平衡了学员与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谓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本质上,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学员与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是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但事实上,长期以来学车、驾考行业中的“潜规则”取代了法律的明规则,“有求于人”、希望早日拿到驾照的学员心理,加上封建“学徒制”的遗毒,让学员与培训机构尤其教练的关系很尴尬,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培训机构如何收费、安排哪位教练员,教练员同时带多少学员以及如何安排场地、学时等,学员并没有选择权、议价权;教练“包办”学车,往往处于绝对支配、主导地位,显得很强势,乃至动辄对学员训斥,而学员没有应有的话语权,缺乏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余地。某种程度上,学员与教练之间,带有人身依附关系。

如此尴尬微妙的学徒境地,让原本简单纯粹、公平自愿的民事合同关系,变得混沌复杂,不但是对法律规则的公然背反,也会严重伤害到学员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人格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面临侵害。不时发生的教练员索取收受财物、打骂甚至性骚扰学员的纠纷或丑闻,就是机动车驾驶培训中“教、学”关系混沌不清的产物。更堪忧的,是这种培训机构具有高度“权威”,教练员“包办”学车的情况下,为追求高效、利润,机动车驾驶培训往往是“速成班”,难以真正培训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员,有了驾照不会开车、“马路杀手”频出,就是鲜明例证。

“先培训后付费”,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进程、质量付费,赋予学员监督、议价、公平交易等的话语权,平衡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对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正本清源,也是对过往不合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制的有力纠偏,有利于构建公平、和谐、有序的学车环境,提升教方责任心及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培训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学员,进而营造安全、良性的道路交通秩序,这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机制改革的有益创新,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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