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妻房变“凶宅”?法院不支持

核心提示: 买房是一个家庭中很重要的一件事,近日,孔先生就因买房惹了一肚子火,并以“凶宅”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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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买房是一个家庭中很重要的一件事,近日,孔先生就因买房惹了一肚子火,并以“凶宅”为由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今年48岁的孔先生,先前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将房子留给了前妻和儿子。去年,经人介绍,谈了个对象,如今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因为手头不宽裕,他和女朋友商量买套二手房作婚房,女朋友也通情达理同意了。4月,他通过中介看上了李先生的一套三室两厅的二手房。

在看房时,他曾问过李先生的妻子去哪儿了,对方先称妻子“走了”,后称出国了。此后,孔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房款为50万元。孔先生后支付中介1万元,向李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及首付款25万元,并办理了网签手续及贷款事宜。不久,孔先生与李先生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这才发现李先生户口簿中记载其配偶已故。

在法庭上,孔先生认为,购买这套房子是用作婚房使用的,如果当时知道李先生妻子去世,其肯定不会买这套“凶宅”。李先生隐瞒事实,使用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故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李先生返还其首付款25万元,双倍定金2万元,赔偿其损失中介费1万元,过户费、网签费、房屋评估费及担保服务费共1.2万元。

李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辩称当时妻子刚去世不久,因避讳说死,才称走了。中介在一旁说出国了,他也顺嘴这样说了。

经法院查明,去年11月,李先生妻子因急性心梗死亡,死亡地点为医院,去世后其尸体从医院直接送至火化,未在家中发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孔先生向李先生询问了其配偶去向,但孔先生在交易之初并未明确告知李先生其购买婚房所忌讳之相关事宜。李先生老伴去世前已入院,在医院中因病自然死亡,去世后也未在涉诉房屋中发丧。综上,李先生与孔先生交易的房屋手续齐全,产权明晰,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孔先生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刻意隐瞒了房屋交易的重大事实构成欺诈,故对孔先生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那么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民法领域的“公序良俗”相关概念。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但病死、自然死亡则都不算。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

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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