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根香蕉被判刑”是堂法治课

法言冷语

核心提示: 四川省绵阳市一男子入室行盗窃,盗得香蕉一根,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四川省绵阳市一男子入室行盗窃,盗得香蕉一根,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偷得区区一根香蕉,就被判刑并处罚金1000元,似乎亏大了,冤得很,有点“小题大做”,其实不然,早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即便分文未得的“零窃取”也将以盗窃罪论处,面临刑罚追究。

新法表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没有犯罪次数或金额的限制,哪怕分文未得、首次盗窃,也将视同“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刑究罪。

这意味着,入户盗窃、扒窃等的入罪门槛陡然降低,从结果犯(具备犯罪后果)变成了行为犯(只需犯罪行为)。

2013年3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定义,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偷了一根香蕉,只是“小偷小摸”,远非江洋大盗,似乎不足为惧,但入户盗窃本身远比普通盗窃性质严重,会对住户和居民造成极大的心理恫吓与伤害,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丝毫不亚于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犯罪,并不能等闲视之,简单以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来作为定罪衡量标准。而且小偷只偷到一根香蕉完全是因为当场被户主发现并抓获,没有机会窃取更多财物,这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刑法》修改之前,受制于次数、金额的入刑标准,公安机关即便能破案擒获入户盗窃嫌犯,以及一些集市、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惯犯,只要其不“达标”:盗窃金额1000元以上,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就不能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治安行政处罚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法律威慑力远远不足,往往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执法怪圈,严重消减了法律的严肃性,并造成有限警力大量耗费,亟待改观。

“偷一根香蕉被判刑”,是《刑法》立法完善的表现。刑罚变化之间,凸显刑法惩治打击盗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彰显法律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这是法治的进步。对“小偷小摸”来说,无疑也是个极大震慑和警醒,有利于减少各类盗窃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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