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去世妻女竟无权要求赔偿

原因是没遵守《婚姻法》和《收养法》

核心提示: 遭遇车祸,亲人离世,本就是件让人伤心欲绝的事,最终却连赔偿都拿不到,这不是雪上加霜吗?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本报讯  遭遇车祸,亲人离世,本就是件让人伤心欲绝的事,最终却连赔偿都拿不到,这不是雪上加霜吗?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2015年11月22日下班时分,市民毛某搭乘同事的二轮摩托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没有带头盔的毛某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料理完丈夫的后事,毛某的妻子小兰带着女儿丽丽来到法院,将两名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

本以为这件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应该很顺利,没想到这时出现了新问题,小兰母女因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毛某是夫妻关系和父女关系,面临败诉的结果。

原来,早在1993年,毛某收养了女儿丽丽,2003年离婚的他和小兰又组建了家庭,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他们以为日子会这样一直平静地过下去,所以既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收养手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小兰不能证明与毛某的婚姻关系、与丽丽的收养关系均为合法,母女俩便无权向肇事者主张权利。

最终小兰母女选择了撤诉,但小兰很难理解“我们在一起生活了14年,怎么会不是夫妻啊?”该案主审法官耐心与她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国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在此之后我国将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有效的必备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为同居关系。

小兰与毛某于2003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4年,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事实婚姻,属同居关系。既然两人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小兰也就不是毛某的配偶。在毛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小兰无权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

至于丽丽的收养关系为何也无效,主审法官说,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修正,根据该法规定,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两者年龄相差在四十周岁以上,二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毛某与丽丽年龄相差30岁,丽丽是弃婴,毛某在收养后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针对此案,该案主审法官提醒读者,行为人之间的一切民事关系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最终受伤害的是自己。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汤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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