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欲膨胀,她们挺着大肚子贩毒

相关数据表明,近年来孕期女性涉毒犯罪增多

核心提示: 在6月24日法院召开的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12年审结的毒品案件共计19件,2013年为22件,2014年为35件,2015年猛增到65件,这其中,女性犯罪达到20%,增幅明显。

毒品是滋生犯罪的温床,更是造成生活悲剧的元凶,近年来,女性毒品犯罪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6月24日法院召开的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2012年审结的毒品案件共计19件,2013年为22件,2014年为35件,2015年猛增到65件,这其中,女性犯罪达到20%,增幅明显。而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也逐步凸显。同时,容留吸毒犯罪案件数量激增,成为涉毒犯罪的主要类型。 

怀孕期间陷毒海

【案情1】

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本应洗心革面,可她好吃懒做,觉得还是贩毒赚钱容易。2013年7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她想的不是如何安胎,而是利用这一“大好机会”贩毒,但她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13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在这期间,她照样不思悔改,继续干着犯罪勾当,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陈某单独或伙同何某多次将10.4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某,获利4500元,公安机关在将陈某抓获后,在其住处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89克及10.48克。

法院经查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6.77克,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2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陈某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前次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2】

2014年4月间,在一次朋友聚会中,27岁的王某因为好奇,接受了朋友“溜冰”的建议,这之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染上了毒瘾,可没有收入的她买不起毒品,只能接受大毒贩的威逼利诱,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

2015年5月间,王某先后三次向刘某、张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这时她才知道自己怀孕了,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6年1月产下一健康的孩子。面对可爱的孩子,王某彻底意识到由于自己的无知差点失去了这个孩子,在法庭上,她泣不成声,真真切切认罪伏法,表示要洗心革面、痛改前非。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对于被告人王某(哺乳期一年)是否准予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将在判决作出并生效后,依照相应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后并决定。

【法官点评】

这两起案件系典型的女性涉毒犯罪案件。丹阳法院刑庭庭长戎莉俊分析认为,女性参与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的特点:1.

经济地位低下间接助推、以贩养吸现象常规化。许多毒品犯罪女性是因染上毒瘾后,处于失业状态,后通过单独或结伙的方式贩卖毒品赚取毒资或毒品。也有一小部分由于家庭贫困而铤而走险,通过贩毒的形式养家。2.易受婚姻家庭、感情生活影响。一般伙同男性被告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大多听从男性被告人的指使交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作用。3.利用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刻意制造怀孕、哺乳期等连接点,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该类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毒品犯罪几率较大;有些毒品犯罪女性一边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一边怀孕哺乳,甚至出现重复的怀孕流产再怀孕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女性被告人还因吸毒导致腹中胎儿也染上毒瘾或感染其他疾病。可见,女性毒品犯罪除一般毒品犯罪的特征及危害性外,对家庭、社会稳定,对下一代人口素质有着更直接、显著的影响。

零包贩卖毒品

【案情】

2014年7月,阿某先后六次向王某、郭某售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2克,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零包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先后六次向两人贩卖毒品,虽然数量不大,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作为打击的重点,从重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

【案情】

2013年9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将吸毒人员周某查获,并在其驾驶的车内和入住的酒店房间内搜出16袋分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疑似物中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22.27克,氯胺酮净重为0.08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点评】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虽达100多克,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且没有毒品犯罪的前科,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

【案情】

2013年12月12日,马某某为了赚取暴利,竟在与他人合租的租住房内容留钱某某、洪某采用烧烤锡纸、“冰壶”过滤等方式与自己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17日,马某某又在上述地点,容留钱某某、刘某某、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与自己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

近年来,我市容留吸毒案件数量上升较快,且犯罪地点多为家中、暂住地、宾馆等隐蔽性较强的处所,查处难度较大。吸毒者在自己吸毒的同时,还会互相邀约、引诱他人一起吸毒,害人害已。

打击毒品犯罪,需标本兼治

毒品犯罪是一颗社会毒瘤,不仅严重戕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也是许多其他犯罪的诱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丹阳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峰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近两年来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就毒品犯罪数量日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

(一)毒品暴利的诱惑

毒品销售价格可能是其成本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可谓一本万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往往只需要一次买卖就能“一夜致富”,导致犯罪分子利欲熏心,尽管绝大多数的贩毒分子都知道从事毒品犯罪面临法律的严惩,但暴利之下,他们仍然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这也是很多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仍然选择继续从事贩毒行为的重要原因。而毒品本身的成瘾性也保证了此类消费群体的稳定性,贩毒人员为了扩大市场需求量也不惜前赴后继。

(二)生活压力大及文化水平不高

无业人员、外来人员是毒品犯罪案件人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自身专业劳动技能不高,择业竞争力不强,一旦沾染上毒品,就难以无法承受吸毒所需的巨额费用,进而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许多被告人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没有基本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对于毒品危害性没有足够认识,甚至认为吸食毒品是一种时尚,而周围人群吸食毒品也会促使他们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不自觉的想要获得其他人的认同,从而导致吸毒人群不断扩大,刺激了毒品市场的恶性发展。

(三)社会戒毒工作薄弱

由于禁毒条件有限,管教人员不足,相关配套心理治疗和帮教制度不到位直接导致戒毒效果不明显,吸毒人员一旦刑满释放,很容易重新回归吸毒圈子。而且禁毒宣传和社会防范力度仍然不够,相关娱乐场所例如KTV、网吧等等虽然悬挂了禁毒标语,但是营业主为了自身利益着想,往往对自己场所内发生的吸毒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不积极制止,导致娱乐场所毒品犯罪活动猖獗。另外,一些出租屋主只考虑能否收到租金,而对出租屋内的吸毒、贩毒活动睁眼闭眼,也为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

张峰认为,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但是禁毒不应该仅仅在这一天进行,也不是这一天就能够完成的,毒品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原因多种多样,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对毒品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必须多元化。要解决好我市毒品犯罪问题,要从毒品的来源、毒品的流通以及毒品的销售购买等三个方面出发,既要着力打击毒品犯罪,又要对存在犯罪可能的人群进行社会帮助,消除其犯罪动机;在毒品犯罪治理上,既要继续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幕后组织、策划者,又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跨部门的合作,对毒品犯罪问题实行标本兼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符向军 静子 张吴)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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