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起歹意 盗窃老太钱

核心提示: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好邻居有时真比亲戚还要靠谱,可要遇到一个坑人的邻居,那也就会有麻烦,当然这样的邻居最终是害人也害己。

本报讯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好邻居有时真比亲戚还要靠谱,可要遇到一个坑人的邻居,那也就会有麻烦,当然这样的邻居最终是害人也害己。

大字不识一个的74岁的黄老太早年丧偶,独生儿子在外地工作成家,以前她家对门邻居对她照顾有加,儿子很放心。去年底,老邻居搬走了,生怕母亲没人照顾,儿子希望母亲过去跟他生活在一起,可母亲不愿离开故居,告诉儿子新搬来的邻居是个50多岁的男子,自己有什么事可以请他帮忙。

这个邻居姓方,搬过来之前刚因为迷上赌博被迫离婚,这是他租的房子。在与黄老太熟悉后,知道她儿子每月都会往她银行卡上打款2000元,她每两个月取一次,由于不识字,以前都是到银行柜台取钱。方某一听,马上有了主张,表示以后会陪她去ATM取钱,快捷又方便,黄老太很高兴。4月16日,黄老太让方某陪自己去取钱。由于她不识字,也不懂ATM机的操作流程,全由方某操作,她只需输入密码,查询后方某发现账户上有4500余元钱,手头正缺钱的方某趁机点击了转账按键,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4300元,然后取出200元给黄老太,告诉她卡上只有这么多。

回家后,黄老太仔细回想,觉得卡上钱不对头,就打电话给儿子,儿子一听马上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将方某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盗窃罪名方某进行了辩解,认为自己最多只能算是诈骗。法院审理认为,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必有的因果关系要素,没有处分行为则没有诈骗罪因果关系的存在,更没有诈骗罪的成立。但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被害人在客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事实,而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被骗后基于瑕疵意志“愿意”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这也是欺诈型盗窃案和诈骗案区分的根本标准。本案中,方某之所以得逞,一是因为其利用了黄老太不识字,进行了“秘密”的转账操作,二是对黄某进行了欺诈,让其误以为是在查账,从而输入密码,处分了财产。尽管“秘密”的转账操作和欺骗黄老太输入密码在本案中同等重要,但是黄老太受骗后输入密码时,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具备“愿意”将财产交付给方某占有的意思,方某取得财产完全违背了黄老太的意志。因此,法院判决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婷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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