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借款后“失踪”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法官提醒保存好交付凭证

核心提示: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当你缺钱的时候,朋友对你仗义相助,当你手头宽裕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偿还。“欠债不还”,既违背了诚信又会失去朋友。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报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当你缺钱的时候,朋友对你仗义相助,当你手头宽裕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偿还。“欠债不还”,既违背了诚信又会失去朋友。近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开了一家服装店,陈某是其店里熟客,不但经常来购买衣服,还常常晚上来店里陪她聊天,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陈某以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向王某借钱。王某是个爽快人,再加上认为对她知根知底,先后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她40万元,还以现金形式交付了10万元。陈某则给她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五拾万元整(50万元)”。

2016年3月至4月间,陈某陆续还了8万元,便不再偿还剩余欠款,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便将陈某告上法庭。由于陈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时,陈某未到庭未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时,合同才生效。王某持有被告陈某本人书写的借条,且存留有银行的转款凭证,因此,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生效合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所以,借款是否履行,要看付款凭证。王某共向赵亚通过银行转款40万元,虽然她称另外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陈某,但不能提交相应付款证据予以证明,加之陈某已经归还的8万元,故认定陈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总数为32万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2万元整,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主审法官提醒,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相关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当纠纷发生后,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并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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