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8天未签合同 无权要求支付两倍工资

核心提示: 2016年4月5日,郑某到某饭店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可郑某只工作了18天,即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饭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4000元。

本报讯  2016年4月5日,郑某到某饭店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可郑某只工作了18天,即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饭店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4000元。

接到该案后,仲裁员向郑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但郑某坚持要申请仲裁。在此情形下,仲裁委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驳回郑某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只要在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即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中,郑某只在单位工作18天,未满1个月,双方尚处于1个月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郑某无权要求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劳仲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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