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索要保证金求婚姻保障 法院称干涉婚姻自由判无效

核心提示: 丹阳小伙刚刚到了34岁还没娶妻,这可急坏了长辈。经亲友介绍,2014年11月,他认识了比他年龄小1岁的小虹。

【案例】

丹阳小伙刚刚到了34岁还没娶妻,这可急坏了长辈。经亲友介绍,2014年11月,他认识了比他年龄小1岁的小虹。

经过几个月恋爱,急于结婚的刚刚向小虹求婚。小虹经过考虑后也表露了自己的担心,怕他今后变心抛弃她。小虹提出,为了不让刚刚今后有变心离婚的念头,同时也让自己有一个保障,要求他向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刚刚急于结婚,答应了小虹的要求。

两人还为此拟定了一个婚姻保证协议,“如要结婚,男方应向女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今后如男方先要求离婚,则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该保证金;若女方要求离婚,应向男方支付10万元……”之后,刚刚向小虹的银行卡中转账5万元。

有了这份保障后,2015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

结婚头几个月,虽然双方生活中不时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但总的来说还算和睦。几个月后,两人的感情就开始出现破裂,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最终,刚刚决定分道扬镳,但小虹不同意。

今年3月,下定决心离婚的刚刚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小虹离婚,并要求小虹返还当初给她的5万元婚姻保证金。

法庭上,小虹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是刚刚先提出来要离婚,按照结婚时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他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刚刚辩称,“当初是为了早日结婚,迫于无奈才给的这笔所谓的婚姻保证金。”刚刚说,当初之所以签下婚姻保证协议,确实有小虹逼迫他签协议的意思,也就是不签协议不给钱就不结婚。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依法判决离婚。法官称,刚刚与小虹签订的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不能被钱绑架,依法判决小虹返还这笔保证金给刚刚。

【以案说法】

恋爱时花前月下,结婚后交恶分手。这时,女方往往认为自己与男方恋爱结婚生子,把青春都献给了男方和家庭,说离就离对自己当然很不公平,往往会向男方索要分手费,甚至让男方签下一纸字据,希望获得补偿。这些,受法律保护吗?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大多认为无效。

法官说,虽然分手费无明文规定,但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

分手费成立要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如果另一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外加恐吓威胁,那这种分手费法律是不支持的。

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支付分手费时,受到了威胁、恐吓或胁迫,不是出于自愿。

另外,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手费,司法审判上是不支持的。比如,案例中说说的协议约定谁先提出分手谁就赔偿,这个协议就不成立,因为干涉了婚姻自由。为分手费打下欠条,如果法院查清欠条实际产生过程,即双方没有实际借款事实发生,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请求。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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