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已退休,不存在误工之说”

核心提示: 2015年9月24日,退休老教师赵某在买菜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右腿腓骨骨折。赵某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评定为伤残十级。赵某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肇事司机认为,赵某已经退休,不上班,而且每月都能领到退休工资,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案例】

2015年9月24日,退休老教师赵某在买菜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右腿腓骨骨折。赵某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评定为伤残十级。赵某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肇事司机认为,赵某已经退休,不上班,而且每月都能领到退休工资,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分歧】

赵某退休后发生车祸能否获赔误工费?第一种意见是退休年龄界定说,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对赵某误工费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只要赵某有劳动能力,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评析】

法庭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而不是退休年龄界定说。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有偿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不予考虑。

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费。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不划等号。

本案中,原告赵某虽已65岁,超过了60岁的退休年龄,但有劳动能力且在一家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每月领取工资2500元,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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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的低保户打赢误工费官司

本报讯享受低保的陈某在为张某工作中受伤,张某以陈某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1000.98元。

60岁的陈某是一名享受国家低保政策的老人,但是勤劳的他并不只依赖国家的帮扶,他种了田,平时还跟着村里人做小工。本村的张某办了一个木材加工厂,就雇用陈某为其捆扎木料。2015年5月14日,陈某切割不平整的木材时,因未站稳摔倒,被切割机割伤右手臂。后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9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为,陈某是低保户且年满60周岁,不存在误工一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低保是国家对困难户的生活补助,陈某享受低保并不能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陈某虽年满60周岁,但根据其身体状况,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以此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存在相应的误工损失。

陈某在为张某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于是判决张某承担70%的责任。

(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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