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抚养义务离婚应予补偿

核心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本报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近日,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补偿被告40000元。

丹阳男子韩某与四川籍女子潘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与第二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随着儿子的降生,两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常常争吵不休,2007年起,潘某干脆常年外出打工,一直与韩某分居生活。潘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韩某均不同意。今年1月,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韩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给予经济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8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因原、被告自2007年起分居后,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年,原告未能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当事人实际经济状况,酌情确定补偿4万元。

主审法官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矛盾后往往选择离家外出,常年在外打工,对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这对一直尽心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明显不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保管、使用,故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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