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励办法

核心提示: 记者日前从市科技局了解到,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市完善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科技局了解到,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市完善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据了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候选对象由各镇、区、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并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被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获得相应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已得到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集成或者创新,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并且通过工程验收一年以上;在软科学研究中,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5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奖金额度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5进行再次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2进行再次奖励;对获得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1进行再次奖励。但是,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将报授奖单位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丽娜)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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