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二娶 房屋归谁

核心提示: 朱某与丁某本是一对夫妻,2015年12月因为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产权问题打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朱某同意将房产变更到了丁某名下。谁知,房产刚过户,近日,又一自称是朱某妻子的管某又将朱某告上了法庭,以上述房屋是其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与朱某分割这套房屋。一套房屋不仅引发了两起婚姻诉讼,还牵涉出了朱某两段相互交叠的婚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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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某与丁某本是一对夫妻,2015年12月因为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产权问题打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朱某同意将房产变更到了丁某名下。谁知,房产刚过户,近日,又一自称是朱某妻子的管某又将朱某告上了法庭,以上述房屋是其与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要求与朱某分割这套房屋。一套房屋不仅引发了两起婚姻诉讼,还牵涉出了朱某两段相互交叠的婚姻史。

原来,朱某与管某是老乡,很早就到湖北打工,1990年开始共同生活,并育有两个女儿。据两人说,他们当时曾托人在老家丹阳办理了结婚证,也拿到了结婚证书,不过由于时间比较久了,早已不知证书去向。多年辛苦经营,朱某和管某在湖北经商有成,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重男轻女的旧观念却让两人终因没有儿子而分道扬镳。2011年,朱某与管某签署了离婚协议,没有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

很快,朱某与也是丹阳人的丁某结识。由于两人都是再婚,也就没有详细询问对方的婚姻状况。2012年11月,两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时朱某向民政局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及变更了婚姻状况的户口本。两人结婚后,如愿生下了一个儿子,2012年朱某购买了本案诉争的那套房子。

2015年4月,朱某和管某前往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可由于二人都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也查不到二人的结婚档案,二人便在当日办理了结婚证后又立即办理了离婚。离婚过程中,朱某与管某重新签订了离婚协议,朱某同意“净身出户”,却没有分割上述这套房子。

此后,丁某执意要求将房屋权属过户到自己名下,从而引发了其与朱某的离婚诉讼,以及管某与朱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等多起诉讼。

【以案释法】

对于朱某与丁某、管某之间的纠葛,丹阳法院立案庭庭长耿振英分析说,此案涉及到诸多法律关系,而且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

1.伪造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后果朱某与管某在1990年结婚登记,声称是委托他人回乡办理。

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朱某与管某二人声称找不到的结婚证件也可能是伪造的,且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曾进行过调查,民政部门并没有二人结婚的档案。

在这种情况下,朱某为了与丁某结婚,向民政局提交了伪造的离婚证,就涉嫌构成了伪造证件罪。

2.朱某是否涉嫌重婚在这个问题上,耿振英解释说,虽然朱某与管某在1990年的结婚登记很可能不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两人长期共同生活且育有两女,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两人私下签写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离婚的效力。也就是说,朱某在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丁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已经涉嫌重婚罪。同样,如果丁某明知朱某仍存在婚姻关系且尚未办理离婚还与朱某登记结婚,其也涉嫌重婚罪,但重婚罪本身属于自诉案件,遵循不诉不理的原则。

3.丁某和管某到底谁是朱某的合法妻子如上所说,朱某与管某二人从1990年同居至今,其2015年再办理结婚登记行为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的行为,婚姻关系效力自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自二人1990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之日起算,直至2015年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为止。正因如此,朱某与丁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

同时,耿振英提醒说,在一方丢失结婚证或者双方均丢失结婚证但民政局存有其结婚档案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而非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4.诉争房产的归属问题朱某与管某二人2015年办理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时没有涉及诉争的房屋归属问题,导致成为离婚遗留问题。耿振英认为,应结合双方离婚原因及财产分割情况等因素确定房屋财产归属。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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