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夫妻分居已一年老太诉请老伴给扶养费

核心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老汉和黄老太均已年迈,双方各自的子女应当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因本案系黄老太请求章老汉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其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据此,法院判决章老汉每月给付黄老太400元扶养费。

【案情】

2005年5月1日,72岁的退休工人章老汉与比小他两岁的黄老太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黄老太与前夫(已过世)育有两子,章老汉与前妻(已过世)育有两子一女。两人过了几年平静的生活,但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二人因为经济发生纠纷,一直分居,黄老太一直居住在一亲戚家,有亲戚照顾,但需要支付800元费用。而她仅有较少的新农保,两个儿子虽然每个月给赡养费200元,也不够支付,而且她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病,需长期服药。

日前,黄老太将老伴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扶养费。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酌情确定章老汉自2015年1月起给付黄老太扶养费每月400元,并判决章老汉一次性付清原告2015年1月至9月合计3600元扶养费,其后每月给付400元扶养费。在法庭上,章老汉辩称,自己刚生了场大病,病情尚未康复,前期看病和拆迁购房产生了债务,自己无力再支付其他费用,再说,黄老太有两个儿子,应该尽赡养义务。他还提出黄老太应回家居住,以减少开支的建议。对此,黄老太辩称,章老汉每月有3000余元的养老金,疾病已近治愈,且家里的老房子拆迁还取得了补偿,完全有能力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老汉和黄老太均已年迈,双方各自的子女应当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因本案系黄老太请求章老汉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其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据此,法院判决章老汉每月给付黄老太400元扶养费。

【以案释法】

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黄老太居住在亲戚家,支出客观存在。夫妻俩虽然一直分居,但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是章老汉每月有3000余元的收入,黄老太每月仅有305元,章老汉依法对黄老太负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扶养费的数额,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除非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有特殊情况,否则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占主导地位。同时考虑到章老汉的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其因自身病情支出较多,因此根据黄老太基本生活需要、分居时间及双方各自年龄、健康状况、有无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酌定由章老汉自2015年1月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黄老太400元。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说,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此外,针对诉讼中章老汉提出的原告应回家居住,以减少费用开支的建议,主审法官希望双方能就此事协商沟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扶持,幸福地安享晚年。(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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