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银行卡背后的风险

核心提示: 一张小小的银行卡,以前仅仅具有储蓄功能,可随着手机银行转账、第三方平台支付、电话银行等多种功能的应用的出现,大大提升了银行卡的功效。但与之相伴,也出现了一些交易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0 (1)

一张小小的银行卡,以前仅仅具有储蓄功能,可随着手机银行转账、第三方平台支付、电话银行等多种功能的应用的出现,大大提升了银行卡的功效。但与之相伴,也出现了一些交易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下面两则案例希望能给读者以启迪。

伪基站推送诈骗短信,麻痹大意存款转瞬蒸发

【案例】2015年10月8日14时,到北京出差的梁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显示为某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入链接网址,进行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收到该短信后,梁先生没加思索就点击了短信载明的网址,进入网站,按操作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手机号和登录密码,然后该网站提示将给梁先生手机发送动态密码,要求按照短信密码进行输入。梁先生收到动态密码后输入到网页中,随后出现手机银行升级一栏,梁先生点击进行了升级。当晚18时,梁先生的手机收到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来的两条短信,内容为其银行卡于18时04分和18时05分在福建泉州自助设备分别取现2万元。

由于梁先生人在北京,且银行卡是随身携带,便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回到丹阳后,梁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4万元。

【法官析案】丹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戴秋汉介绍说,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手段,假冒银行官方客服短信和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得梁先生的银行卡号、手机银行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从事实经过来看,梁先生的损失系其疏忽大意轻信了伪基站发送的假官方客服短信,并点击其中的钓鱼网站,自己输入动态密码等造成,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违约之处。据此,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戴秋汉说,近年来,犯罪分子的诈骗方式呈现多样化,利用互联网噱头进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诈骗屡见不鲜。对储户而言,首先,要做到不在陌生网站填写或向第三人透露个人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码以及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其次,目前钓鱼网站网址与官方网站的网址相似度较高,建议点击前核对短信中的链接网址与所持银行卡背面的官方网站是否一致;第三,遇有不确定真伪的可疑信息,及时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服电话进行核对。

银行卡遭遇克隆,数万存款被盗取

【案例】2015年11月12日,在福州出差的张先生突然收到某银行发送的多条信息,提示其银行卡中的存款在河北省廊坊市发生ATM转账2万元及ATM取款1.95万元,并同时产生异地转账和取款手续费52元。而在这期间,张先生的银行卡一直随身带着,而且并未办理任何业务。他知道事情不妙,马上赶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其保管的银行卡原件。出差回来后,张先生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及手续费。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往廊坊市调取了事发时所涉转账及取款业务的ATM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取款人为陌生男性,戴口罩,所插入银行卡的卡面颜色为墨绿色,卡面颜色与张先生所持有的黄色银行卡原件存在明显不同。

【法官析案】戴秋汉分析说,作为发卡的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只有交易人能够提供真实银行卡以及正确的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本人交易,银行方可支付款项。依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转账及取款业务并非张先生本人办理,且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银行卡颜色与张先生的银行卡在色彩上有明显差异。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ATM机转账及取款行为系伪卡交易。在ATM机设备无法识别伪卡导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银行卡交易密码系由张先生设定和保管,在其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密码泄露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屡见不鲜,储户权益屡屡受损。

对于该类问题,戴秋汉建议储户及时办理短信业务提醒,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动态。一旦遭遇银行卡盗刷,应当立即致电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冻结,避免损失扩大;其次,在最短的时间内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就近的银行ATM机办理查询、取款等相关业务,证明银行卡在本人处保管,未有人卡分离的情况,为判定银行卡遭克隆盗刷保留证据。

(朱和平小许)

责任编辑:吴淋淋

本网首发

丹阳视觉

丹阳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