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私自买手机父亲退货理应得到支持

核心提示: 过了年刚满11岁的小女孩筱筱,在去年国庆节做了件与她年龄不相符的事,害得父亲还为此上了一次法庭。

本报讯  过了年刚满11岁的小女孩筱筱,在去年国庆节做了件与她年龄不相符的事,害得父亲还为此上了一次法庭。

筱筱是个聪明可爱的女孩,但太任性,喜欢的东西非要得到手。当她看到同学有智能手机时,就缠着爸妈给买一只,爸妈没答应。2015年10月1日,她带了1000元自己积攒的压岁钱一个人上街,到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当天晚上,她在悄悄玩手机时,被父亲赵某发现。

第二天一大早,赵某便来到手机店,要求店主退钱,但遭到拒绝。

随后,赵某将店主诉至法院,请求退款。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赵某认为,筱筱只有10岁,既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更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家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商家应当退货。

店主则表示,他没有强制儿童购买手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也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且手机包装已拆封,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经法官调解,赵某向商家退还手机,商家向赵某退还购机款980元。

对于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筱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她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赵某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民一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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