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潮席卷而来,劳动者签劳动合同需慎之又慎

核心提示: 新春伊始,又一轮的招工潮席卷而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一旦劳动者因利益受损而与单位发生纠纷,维权路上将会付出大量的精力。

        

新春伊始,又一轮的招工潮席卷而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一旦劳动者因利益受损而与单位发生纠纷,维权路上将会付出大量的精力。再精明的维权也不如防患于未然。对此,丹阳法院法官提醒劳动者,在找到工作后,为了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防范其中是否暗藏“陷阱”。

陷阱一:合同内容“缩水”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未提及

2015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严,经人介绍、并通过面试到一家私营企业任办公室文秘。经过三个月的实习试用期,单位人事主管找到小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出示给他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严在公司内担任公司文秘工作,每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见合同中的约定与公司之前的承诺如出一辙,小严高兴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缺乏社会工作经验,小严并未注意到,合同中并未对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后经亲戚提醒,小严才注意到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自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遂将单位诉至法院,索要各项经济赔偿共计1.2万元。经法庭调解,小严与所在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单位支付其赔偿款共计9500元。

法官提醒: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应具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具体信息之外,还应约定合同的期限、工作的内容及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具体信息。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应当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的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如“经双方合意,用人单位无需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等,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给劳动者遭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陷阱二:合同条款语意模糊劳动者遭遇不公难维权

2014年3月,韩女士应聘进入一家企业,岗位为行政助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大概浏览了合同条款,看了自己的“五险一金”和工资确实都如单位承诺的一样,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5年1月中旬,因为年终奖金问题,韩女士与单位领导发生口角。一周后,韩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辞退信,信中写明辞退其的原因是“韩女士的工作未达到单位的要求”。为此,韩女士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诉至法院,索要无故遭到解聘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庭审中,该公司表示,韩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韩女士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对其解聘。因此,主张单位解聘韩女士,是依照合同执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如韩女士工作未达到单位要求时,单位有权将其解聘”,但因韩女士工作职务为行政助理,而公司内部并没有考核该职务的具体标准,且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韩女士工作“未达到单位要求”的证据,故公司应承担举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最终,法官判决公司败诉,依法赔偿韩女士经济补偿金4000元。

法官提醒: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的“救济良方”,并以此判定劳资双方孰是孰非。本案中,从韩女士的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本应是她维权的“保证书”,但因韩女士对条款审查时没有留心,反倒让自己掉进了单位一方设置的“陷阱”。如果在庭审中,公司做足了准备,拿出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或是找来几名韩女士的同事“指证”韩女士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那韩女士未必能要回经济补偿金,因为合同中“未达到单位要求时,单位有权将其解聘”的条款,使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了单位一方,即便韩女士工作中兢兢业业、毫无差错,一旦与公司发生矛盾,也难保不会被“指鹿为马”,被说成“工作懈怠”而遭到解聘。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韩女士能注意到“工作内容未达到公司要求”这条标准模糊的条款,并与单位协商出明确的标准:如韩女士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状况即属于“未达到公司要求”,并将其写进合同,这样不仅能为韩女士在日后的工作中提供具体的工作标准,促使其谨慎办公,也能日后维权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法官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合同条款、仔细阅读,最好将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详细地规定,这样劳动合同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纷止争的作用,劳动者也不会因合同的语义模糊陷入维权困境。

法官还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除了要注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外,还应查清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劳动合同的资格。不少小型的私人企业虽然名为公司,但实际上并未注册,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常会出现人去楼空的情况。一般企业的公开信息,劳动者通过工商登记部门的网站即可查询,避免一时大意而上当。

因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一方出具的格式样本,劳动者切记要对其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单独约定的条款予以特别的注意,如违约金条款、保密条款、竟业禁止条款、培训条款等。对于这些方面,除了考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外,更需要考虑到自己的工资收入与违约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从公平的角度进行考量。

最后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满,就要在签字之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一旦签字,劳动合同成立生效,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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