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红包成了“烫手山芋”

核心提示: 董事长的红包成为“烫手山芋”抢不得,问题出在企业管理思维和法律意识落后上。一是以红包“引蛇出洞”、“钓鱼执法”的管理模式,虽然可能一时具有杀一儆百、立竿见影的威慑力,但缺乏人情味,容易引起员工反感,势必不利于公司员工向心力的形成,导致在岗不在心、出工不出力,弊大于利。

据报载,“抢还是不抢?”4日上午10点左右,杨海(化名)所在的微信群里,董事长发了一个60元的红包,他按捺住了内心激动,没好意思吃这第一口螃蟹。接下来,他的不好意思就转化成了庆幸:当天下午,公司下发一纸处罚通知,抢红包的“前三甲”,每人罚款500元,理由是上班时间玩手机。

公司之前曾在QQ群里发过一个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这也正是董事长发明以红包“测试”员工的“新颖”方法,并对抢红包者罚款500元的理由所在。

乍一看,还挺有理儿,而抢红包的“前三甲”上午刚抢十多元,下午即被罚500元,也颇有杀一儆百的效果。但是,“一块是情,一分也是爱”,朋友圈里发红包、抢红包,本来就是图个开心、闹腾和欢乐,借此活跃气氛,融洽关系,营造其乐融融的氛围。

没想到会发红包、“与民同乐”、可亲可爱的董事长,马上“红脸”变“黑脸”,不仅让抢到红包的“出头鸟”们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后悔不已,也让公司上下级之间原本融洽祥和的气氛一下变得紧张严峻起来。

更重要的是,对每人罚款500元,不知有何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企业对员工是否具有罚款权,即经济处罚权,并没有规定。即便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企业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需明确将罚款事项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条款,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且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500元罚款是公司董事长一时兴起,“拍脑袋”决策,那就是简单、粗暴的家长制做派,不符法律要求,损害了员工合法权益。

董事长的红包成为“烫手山芋”抢不得,问题出在企业管理思维和法律意识落后上。一是以红包“引蛇出洞”、“钓鱼执法”的管理模式,虽然可能一时具有杀一儆百、立竿见影的威慑力,但缺乏人情味,容易引起员工反感,势必不利于公司员工向心力的形成,导致在岗不在心、出工不出力,弊大于利。也反映出企业文化的不成熟和管理者与员工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二是公司管理上法律意识缺乏,企业需要管理,更需要依法管理,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想在市场法治经济中做大做强乃至勇立潮头,势必很难。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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