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婚内扶养的情法纠葛(下)

核心提示: 《婚姻法》分别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赡养关系与夫妻之间形成的互相抚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此义务非彼义务,不可相互替代。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没有法律适用上的先后性,也不因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

  夫遭飞来横祸,财产约定“难免”为妻义务

【案例】

2014年,作为90后的小虞和小冰经过自由恋爱后即将走入婚姻殿堂,因从新闻、影视中听闻太多夫妻双方因财产问题而最终分崩离析、形同陌路的例子,为了吸取前车之鉴,决定在结婚伊始就“明算账”:两人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两人也是独立核算收支,共同生活的同时保持财产各自独立。

小虞是一名安全工程师,小冰则是一名会计,二人婚后生活本来十分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年底,小虞在下工地视察工地安全时吊车吊带突然断裂,小虞被脱落的吊物砸成重伤。从医院醒来后,小虞就发现自己的腿脚不听使唤,被医生告知其终身生活不能自理。虽然小虞被认定为工伤,但赔偿款迟迟未到位,小虞个人所有积蓄难以应对高额治疗、护理费用。于是,小虞向妻子求助。然而,此时小冰已经嫌弃身残的丈夫,准备向法院请求离婚。在象征性地付过一两个月的护理费后,小虞就收到了小冰请求离婚的传票。虽然经法院调解两人没有离婚,但此后小冰搬回了娘家,再也没有探望过小虞,也再没有付过任何费用。伤心之余,小虞想起了用法律武器来提醒妻子履行互相扶持的义务。

于是小虞诉至法院要求小冰给付扶养费每月两千元。小冰却抗辩两人曾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拿出了两人的协议加以证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判决小冰每月支付小虞1500元扶养费。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而法律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并未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即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任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半路”夫妻,夫妻义务不“折半”

【案例】

老常与老郝都已过天命之年,两人都曾历经丧偶之痛,或许是相似的命运,2013年,他们重新组成了家庭。婚后伊始,两人相敬如宾,和和睦睦。好景不长,老郝在一次例行体检中被查出乳腺癌。一开始老常还陪她四处寻医问药,遍求良方,但当被明确告知老郝的病情需常年吃药复查后,老常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我与老郝都是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我与前妻倒是生了一个儿子,还得留点钱给儿子用,不能全把钱砸在医院。”因此,老常渐渐疏远了老郝,还以带孙子为由,住到儿子家,与老郝分居,也不再为老郝支付检查、治疗费用。

老郝微薄的退休金难以独自支撑高昂的检查、治疗费用。所幸她与前夫也育有一子,现已成家,多多少少能帮衬母亲一点。其实老郝十分珍惜与老常的感情,她似乎明白他的小算盘,觉得他并非不爱自己,只是他更爱自己的孩子而已,她也不想再麻烦他。可老郝儿子的收入也不高,还需要照顾一家人的生活,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实在不够她看病所需,无奈之下,老郝将老常告上法庭,要求老常每月支付自己一定的扶养费。老常则以老郝的儿子已经每月给她600元赡养费为由拒绝老郝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老常、老郝双方系再婚均已年老,各自均有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酌定扶养费的给付数额为每月500元。

【法官析法】

《婚姻法》分别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赡养关系与夫妻之间形成的互相抚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此义务非彼义务,不可相互替代。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没有法律适用上的先后性,也不因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人身关系产生,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促进社会的稳定。固然,夫妻一方扶养义务的履行须审查另一方是否有“需要”,赡养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需要”的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免除了另一方请求扶养费的权利。换句话,赡养费只是减轻了一方承担扶养费的数额,但是并没有免除扶养义务。

本案即如此,虽然老郝的儿子已经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老郝的部分医疗费和生活费。但问题是这些赡养费并没有满足老郝治疗所需,依据老郝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条件,其仍然需要额外的费用以负担大额医药费。老郝与老常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条件的老常有义务向需要看病的老郝支付扶养费。不过酌定老郝存在的赡养费的情况,老常给付的扶养费的额度就不需要很高了。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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