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属共同财产

核心提示: 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日前,丹阳法院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房子加了我的名,应该有我一半”

法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属共同财产


      本报讯  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日前,丹阳法院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小冰与小军于2008年相识相恋,2010年结婚,婚后生活甜如蜜,可几年后,甜蜜生活归于平静,两个年轻人的生活不再那么和谐,争吵成了家常便饭,最终演变成了人身攻击。2015年9月4日,小军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冰离婚。

在庭审中,小冰也同意离婚,两人无子女,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小军辩称,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他家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9年6月购买的。婚后,小冰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就要离婚。那时夫妻感情好,自己当然想好好经营这个家,于是与小冰办理了加名手续。小军认为,在2011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小冰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他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小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小冰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小冰不认可。她表示与小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出去工作贴补家用,并帮小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小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小军与被告小冰离婚,住房归原告小军所有,并由原告小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0万元给被告小冰的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小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小军、小冰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小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承办法官还感慨道:“夫妻结合是缘,分手只是缘尽了,可别为了身外之物闹得不可开交,否则就辜负了曾经拥有过的美好时光。”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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