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生矛盾将女友送回娘家再回头女友成了别人的新娘

核心提示: “当初把女友送回娘家后我就出去打工,想多挣点钱风风光光把她娶进家门。没想到此次与父母一起去接她时,才发现几个月前她已经和别人结婚了!”

本报讯 “当初把女友送回娘家后我就出去打工,想多挣点钱风风光光把她娶进家门。没想到此次与父母一起去接她时,才发现几个月前她已经和别人结婚了!”9月初,蒋某与父母一起去句容女友娘家接女友时,发现同居女友已经与当地一青年男子登记结婚,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万般无奈的蒋某愤懑不已,要求女方偿还为其花销的见面礼、聘礼及精神损害费10万元。女方当然不肯,蒋某只能将之告到法院。

据介绍,2012年,蒋某与女子毛某通过一个亲戚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冬月,双方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一起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双方在外务工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同年底,蒋某和父母一道将毛某送回在句容娘家,意欲让毛某的父母进行劝说教育,而蒋某则继续外出打工,想多挣点钱回来结婚。2015年2月,陈某到毛某家准备接她回家过年,但毛某以自己是被蒋某父母送回娘家为由,要求要由蒋某的父母亲自前来接回,蒋某见她如此小题大做,就想再冷静冷静。直到9月,蒋某回家喝喜酒,找了个时间与父母一起前去接毛某,此时毛某告诉他们,她已经与他人结婚了。在这种情况下,蒋某强烈要求毛某偿还自己为其花销的一切费用共计10余元,其中包括见面礼、聘礼、红包以及给毛某父母拜年、过生日的钱和精神损害费等。

“当初是他及其父母将我送回娘家的,回娘家后他在外打工也未给我寄钱物。”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就蒋某提出的偿还要求,毛某认定当初是蒋某先悔婚,且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自己与他人结婚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并且双方已经同居一段时间,自己当初也办了嫁妆在男方,其过错在男方蒋某,因此自己不具有返还义务。而蒋某则坚持认为:毛某结婚自己毫不知情,且双方曾经约定协商时间,但毛某一家一直避而不见,由此亦让蒋某一家更加坚定了要求毛某返还全部费用的诉求。

就当事双方的诉求及争论的焦点,法官仔细核实蒋某所列相关费用的明细发现,除聘礼3万元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蒋某给介绍人人的谢媒钱、给相关人员的红包、给毛某父母买衣服送生日礼金以及拜年等开支均属赠与行为,其所办婚礼酒席的花费等也都不属于彩礼范围;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很长一段时间,女方在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前事后一直未告知蒋某,且有意不与蒋某往来的相关事实,当事人毛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就3万元彩礼,适用酌情返还原则。

最终法官通过对当事双方做思想工作,讲法律说道理,促成了蒋某、毛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毛某返还彩礼1万元。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张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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