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妻转财产夫诉法院判无效

核心提示: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龄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不乏可举。日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本报讯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龄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不乏可举。日前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陈某和姚某夫妻生活了16年,从去年底开始闹起了离婚,今年9月26日,陈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不是起诉离婚,而是起诉姚某转移财产。陈某在诉状中称,姚某于上月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洗衣店转让给他人,他要求法院判决姚某的行为无效。

在庭上,陈某诉称,目前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双方是正在闹离婚,可自己正在想补救的办法,没想到的是姚某已经开始转移财产了,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洗衣店转让给姚某的堂弟,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姚某辩称,洗衣店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洗衣店的房屋是租的,洗衣店和洗衣店的设备是不同的概念,洗衣店内的设备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有形财产转化成为货币,家庭财产总额未发生变化,因此没有损害陈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洗衣店是陈某与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拥有共同的处置权,除非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姚某将洗衣店转让给其堂弟,姚某堂弟与姚某具有亲属关系,不能构成善意为了家庭财产,而是有恶意转移财产之嫌。姚某也没有提供转让洗衣店的收入证明,不能说明转让洗衣店转让的价格,所谓的有形财产转化成货币,家庭财产总额未发生变化,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确认姚某擅自转让洗衣店的行为无效。

(民一 小许)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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