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奖10%”是弘扬社会美德

核心提示: “拾金不昧奖10%”备受争议,是因为许多人担心金钱奖励会让拾金不昧变了味,让美德打折扣甚至沦丧。其实这种担心并无必要,一是拾金不昧与拾金不昧奖励两者并不矛盾。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并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金不昧奖10%”备受争议,是因为许多人担心金钱奖励会让拾金不昧变了味,让美德打折扣甚至沦丧。其实这种担心并无必要,一是拾金不昧与拾金不昧奖励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指拾到财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这是一种传统美德,而后者对美德进行回报、褒奖,并不会贬损美德,只会鼓励善行、弘扬美德。

广州以地方立法奖励的形式,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的宣传教化,纳入法律层面的推动保护,不但具有上位法依据,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明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物权法》第112条则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些是拾金不昧有偿的法律依据,却未免原则笼统。

而广州“拾金不昧奖10%”的规定,则确立了报酬请求权和酬谢的具体标准,实质是对法律规定中“必要费用”等的细化和明确。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拾得遗失物后,能否索取报酬、应否给予报酬以及给多给少等的矛盾纠纷,避免了不敢索要报酬和讨价还价、“漫天要价”的尴尬。

传统美德需要沿袭传承,道德也不能以物质、金钱来衡量,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仅有圣人道德的说教而忽视普通人对利益补偿的需求,也是不切实际、苍白无力的,正如“见义勇为奖励”一样,物质的补偿或酬谢可以鼓励善行、促进美德,这就需要以法律之手来助推拾金不昧美德的弘扬。“拾金不昧奖10%”恰是务实理性之举,是《民法通则》、《物权法》的“实施细则”,也是对国外如德、日等地民法中,关于遗失物拾得者可获经济补偿的立法借鉴。

需指出的是,“拾金不昧奖10%”是针对拾得无主物的奖励,对拾得有主物的,并不对失主作强制要求,而是“可以自愿”奖励10%。同时《物权法》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或通过要挟的方式索取报酬,则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就很好兼顾了传统美德与法律奖励的平衡,而拾金不昧的在先性与10%奖励的不确定性,也保障了拾金不昧奖励的纯洁性。同时,报酬请求权作为一种权利,拾金不昧者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无论是否行使权利,原本道德高尚者都不会因奖励的存在而道德“沦陷”。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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