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将房产卖给干儿子 亲生女儿以继承为由要求返还

核心提示: 父亲在与亲生女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确认遗产归属的情形下,却将房产交付给了干儿子。在父亲与干儿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亲生女儿又能否要求返还房产?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驳回了亲生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讯  父亲在与亲生女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确认遗产归属的情形下,却将房产交付给了干儿子。在父亲与干儿子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亲生女儿又能否要求返还房产?日前,丹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驳回了亲生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毛大爷有两个亲生女儿大毛和小毛,名下有一套房产。2014年10月,毛大爷与两个女儿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这套房产均归大毛所有。当时毛大爷已将该套房产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了干儿子小强,协议写明该售房款均由大毛享有。小毛夫家家境殷实,她也知道姐姐家条件较差,当然不会跟姐姐争,于是父女三人及见证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2015年6月3日,毛大爷去世。房产此前已交付小强,小强也已支付了10万元房款,并由小毛转账给大毛。

没想到,大毛诉请法院要求小强返还讼争房产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大毛诉称,该套房产的权利人为毛大爷,《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毛大爷去世后该房产应由其继承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小强对该房产只是借用。自己要求小强返还该房产,小强置之不理。小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其处分等所有权权能。

而小强则辩称,毛大爷系其干爸,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干爸于2014年春节期间决定将房子卖给自己,价格30万元,并允许自己先装修入住,再付房款。之后他开始装修房子并入住,随后付了10万元的房款。大毛对此也并未提出异议,大毛所说自己是借用该房产的说法是子虚乌有。

作为证人,小毛陈述说,《财产分割协议》已清楚表明讼争房产已由父亲卖给小强,房款归大毛所有。父亲允许小强先装修入住,等有钱了再付房款,对此大毛都知情。小强的10万元购房款系付给父亲,但因父亲病重故其代为管理账目,并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款项支付给了大毛。

法院审理认为,大毛、小毛、毛大爷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虽然协议约定了讼争房产归大毛所有,但该协议中亦确认了讼争房产已由毛大爷出售给了小强,该笔售房款归大毛所有。此外,小毛陈述其已将小强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转账给大毛,大毛自认收到了该款项,但其并未就款项的性质进行举证和说明,应认定该款项系小强支付的购房款。因此,大毛主张讼争房屋系小强借用,请求小强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大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房产买卖双方未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下,能否认定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呢?该案承办法官分析说,根据毛大爷与小毛、大毛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及小毛的陈述、小强付款凭据以及小强装修等诸多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人毛大爷将房产转让给小强、小强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业已履行。大毛仅就讼争房产的房价款30万元享有继承权。

首先,财产分割协议》确非小强与毛大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系佐证小强与毛大爷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证据,大毛以此否认小强与毛大爷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毛大爷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方决定如何处分讼争房产,大毛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此前就取得讼争房产的所有权。且协议明确毛大爷与小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则大毛仅享有取得购房款的权利,与约为讼争房产归大毛所有的条款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此大毛诉求小强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合同和所有权上的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姜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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