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赖”无路可逃

——从典型案例看“老赖 ”下场

核心提示: 近日,丹阳法院执行局配合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打击执行难行动,部署了多次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果。针对执行难问题,再结合身边的案例,执行局局长邢永中进行了剖析。

近日,丹阳法院执行局配合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打击执行难行动,部署了多次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果。针对执行难问题,再结合身边的案例,执行局局长邢永中进行了剖析。

【案例一】明明有200万就是不还15万,被判刑六个月

2014年6月20日,法院判决当事人张某归还李某借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于2014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张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两次对张某司法拘留,但其仍不履行。

经调查,张某自2010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张某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转让被查封的房产被拘役4个月

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给付原告岳某房屋拆迁补偿款26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岳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依法扣划郑某银行款15万元,在余款尚未履行完毕、此案仍在强制执行期间,郑某于2014年12月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拒绝继续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两次对郑某司法拘留,但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郑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变卖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郑某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三】交通肇事拒不赔偿支付被判一年

2013年3月,吴某开车撞倒了驾驶摩托的韩某,致使韩某多处受伤,医药费花去9万多,韩某起诉吴某,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吴某赔偿韩某16万元。但吴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韩某于2015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仅由被执行人吴某的妻子支付现金1000元。

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吴某自2014年5月起偿还他人债务100000元;2015年2月付了第2套房的首付款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但案发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四】逃避执行外出打工被判刑一年

2010年元月,贡某在酒桌上与乡邻贡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将贡某某打伤,造成人身伤害,法院依法判令贡某赔偿贡某某各种费用8万元。判决生效后,贡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贡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贡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

2010年6月3日法院对贡某拘留15日,之后贡某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将家中房屋租给种田户。期间,贡某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但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于2015年1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邢永中认为,上述几起案例都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必将对那些有钱不还的“老赖”有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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