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罚戴“绿帽”是法外施罚

    

  自8月深圳交警祭重招整治违法通行以来,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显然不再是以前教育几句那么简单。有媒体称,昨日上午,闯红灯的行人被要求戴绿帽子、穿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此举迅速引发热议,对于戴绿帽子一事,市民有赞有弹。
  不过,交警解释称,帽子仅仅是与马甲的同色搭配,是遮阳帽,并无他意。
  “中国式过马路”已成城市“老大难”问题,怎样才能做到有效治理,考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的智慧与能力。深圳交警祭出大招,让闯红灯的行人戴绿帽子、穿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相比原先教育几句的做法,可谓力道十足,击中要害,其初衷是促使行人守法文明通行,也确实收到了立竿见影般的警示效果,让被戴“绿帽”者印象深刻、牢记教训,轻易不敢再犯。
  然而,置于法治的视野下,此举值得商榷。因为,执法目的正当性不能取代执法手段的合法性,不能以“效果明显”来遮蔽执法的合法性前提,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具体看,罚戴“绿帽”不但依法无据,还涉嫌违法悖理。
  首先,公权力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授权,法无规定、授权即不可为,这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前提,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否则就是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于行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未规定可以罚戴“绿帽”。可见,以戴“绿帽”形式处罚“闯红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法外施罚做法,涉嫌违法行政。
  而让违规者戴“绿帽”,也涉嫌“羞辱罚”,有辱公民人格,而这也是激起被罚者和网友猛烈抵触、吐槽的地方。虽然交警部门辩解说这是与绿马甲配套的穿戴,还是为了热天遮阳,“并无他意”,但委实难以服众。因为在传统世俗心理中,“绿帽子”是别有“深意”的,是对人的极大羞辱,会遭到世人的耻笑,执法者对此不应不知情。用罚戴“绿帽”、让人看笑话这种别样的“用户体验”,起到立竿见影的整治“闯红灯”效果,难保不是真正的“用意”所在。
  此外,把“闯红灯”者留置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不但变相赋予了“闯红灯”者交通“执法权”,挑起行人“互斗”不说,也涉嫌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但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然而对单纯的“闯红灯”行为进行处罚,显然不属此列。
  表面上看,闯红灯罚戴“绿帽”是一种实用高效的执法方式创新,实质于法无据、有悖情理,不符法治精神。如果以“效果明显”来为“绿帽”辩护乃至点赞,说明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城市管理和交通执法创新固然需要,但均须纳入法治轨道,一切均应依法而为,执法目的正当性不能成为执法手段违法性的托辞和借口。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绝非旦夕之功,不能急功近利,而应打“持久战”,并从实际出发,适时改变管理模式,做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比如,有关部门一方面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一方面尽可能采取道路交通繁简分流措施,错开城市上下班高峰时间,同时更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交通信号灯的转换时间。简单以各种罚戴“绿帽”、“接力站岗”等方式处罚“闯红灯”的不文明行为,本身就不文明,名为“创新”,实难逃违法和懒政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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